国家:职能、结构和政治制度
法律入门:关键概念和定义 ● 国家:职能、结构和政治制度 ● 法律的不同部门 ● 法律渊源 ● 法律的主要形成传统 ● 法律关系的要素 ● 法律的适用 ● 法律的实施 ● 瑞士从起源到20世纪的发展 ● 瑞士的国内法律框架 ● 瑞士的国家结构、政治制度和中立 ●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国际关系的演变 ● 世界组织 ● 欧洲组织及其与瑞士的关系 ● 基本权利的类别和世代 ● 基本权利的起源 ● 十八世纪末的权利宣言 ● 二十世纪基本权利普遍概念的构建
国家作为政治学和历史学研究的核心概念,是一个相当复杂和重要的主题。我们对这一主题的探讨旨在揭示和理解构成这一重要政治实体的多个方面。通过沉浸于对国家的深入分析,我们旨在揭示国家的构成要素,如人口、领土和主权,并了解这些要素如何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从而形成我们所说的国家的支柱。在寻求界定国家概念的过程中,我们还将研究国家履行的各种职能,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包括司法。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努力把握国家影响和构建社会的各种方式。
这种方法还将引导我们比较不同的国家结构,从单一制国家到邦联和联邦制国家。通过评估这些不同的模式,我们将试图了解它们的具体特点、优缺点以及每种模式在何种情况下最有效。最后,我们将从历史的角度来审视那些对国家概念的理解和演变产生过影响的标志性人物,并通过他们的反思来丰富我们的研究。通过这一探索,我们旨在对国家这一在我们的生活和历史中无处不在又神秘莫测的实体有一个更加细致和全面的了解。
国家是什么?[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国家是现代世界政治和社会组织中一个复杂而基本的实体。国家的定义基于三个相互交织、相辅相成的关键要素。
首先,人口是国家的人的方面。它由生活在特定领土上并受同一政治权力管辖的所有个人组成。这些人通常具有共同的民族身份和文化价值观,并受到一套共同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法国人因其文化、语言和传统而与众不同,同时又统一在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律和原则之下。
其次,领土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地理空间。它不仅包括陆地,还包括领水、领空,有时还包括海区。控制和划定这些领土至关重要。以中国为例,中国控制着广袤的领土,从人口稠密的沿海地区到与世隔绝的山区和沙漠地区,每个地区都被纳入国家的政治和行政架构。
最后,主权是赋予国家最高权威和独立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国家对其人口和领土拥有最终权力,不受外来干涉。主权体现在国家有能力制定和实施法律、执行独立的外交政策和进行自卫。美国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它通过强大的联邦政府、自主立法和在国际舞台上的巨大影响力来行使主权。
人口、领土和主权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它们确定了国家的身份、结构和职能,并将国家与其他形式的组织或机构区分开来。这些要素的结合不仅确保了国家的内部稳定,也确保了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认可和互动。
国家的职能[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立法职能是民主国家运作的重要支柱,其主要作用是制定规则和通过法律。这一职能通常赋予一个立法机构,如议会或大会,由民众选出的代表组成。制定法律的过程复杂而有条不紊。它通常始于确定社会需求或问题。例如,网络犯罪的增加可能导致提出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新法律。然后,立法机构成员(有时与行政部门合作)起草法案,经过辩论、修正,最终获得通过。一旦通过,法律就成为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法律可以涵盖从民法和商法到刑法、环境法规和社会保护等广泛领域。法律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指导社会互动至关重要。立法职能在确定公共政策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通过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可以引导国家向生态转型。同样,有关教育或公共卫生的法律也决定了这些基本服务的组织和供资方式。因此,立法职能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推动力。它使法律框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确保法律在满足民众需求方面始终具有相关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行政职能是国家治理结构的另一个基本支柱。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日常政策,适用或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司法机构做出的裁决。这一职能一般由政府履行,政府由国家元首(如总统)或政府首脑(如总理)领导,由专注于教育、卫生、国防或经济等特定领域的各部委组成。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立法机构通过的政策和法律,确保这些政策和法律按照立法意图得到有效实施。例如,如果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新的税法,那么行政部门就要通过建立必要的机构、向公众进行宣传以及确保依法征税等方式,确保税法得到正确实施。同样,行政部门在管理国家日常事务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执行外交政策、管理危机或实施经济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还负责确保法律制度得到尊重,特别是通过与司法部门合作。它确保法律决定得到执行,公民权利得到保护。例如,在法院定罪的情况下,应由警察和监狱部门等行政部门执行判决。这样,行政部门就成为法律与公民日常生活之间的重要纽带,确保立法层面的决定转化为具体行动和有效的公共政策。行政部门的作用对于国家的稳定和正常运转,以及对于影响社会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至关重要。
司法职能(通常称为司法机构)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主要任务是伸张正义,并确定提交给它的各种争端的适用法律。这一职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确保尊重法律和个人权利至关重要。司法权体现在负责审理案件和解决争端的法院和法庭中。这一过程涉及解释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官和治安法官是这一职能的主要参与者,他们评估证据,听取争议各方的论点,并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做出裁决。司法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独立于国家的其他权力。这种独立性确保判决公正公平,不受外界影响或政治压力。例如,在商业纠纷中,法院必须完全依据相关法律和所陈述的事实做出判决,而不考虑政治或个人利益。司法职能还超出了解决私人当事方之间争端的范围。它包括对刑事犯罪的裁决,即国家通过检察官起诉被控违法的个人或实体。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构负责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根据现行法律处以适当刑罚。司法职能对于维护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至关重要。它确保法律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是实际指导社会生活的活生生的原则。通过发挥公正仲裁者的作用,司法机构有助于建立信任和尊重规则的氛围,这对于任何民主和公平的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结构[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单一制国家[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单一制国家是一种政治权力集中的国家组织形式。在这种体制下,公民与中央政府之间没有中间政治权力。行政分区,如省、地区或市镇,主要是为了便于领土的管理和行政,但它们没有重大的政治自主权。它们服从中央政府的指令和权力。
在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政治推动中心。这意味着有关立法、政策和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都由中央政府作出。中央政府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则。这确保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单一制国家的单一宪法也强调了这种中央集权。宪法规定了政府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限制。在单一制国家中,《宪法》统一适用于整个领土,各地区或地方当局没有单独的宪法或宪章。单一制国家的主要优点是简单高效。权力集中意味着决策更迅速、政策更连贯、管理更统一。然而,它也可能导致中央政府与地方需求之间存在一定距离,以及权力过度集中。单一制国家的例子包括法国和日本。在这些国家,虽然存在地方政府,但其权力和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界定和限制。这种结构反映了国家内部权力统一和集中的理想。
邦联[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国家联盟是一种组织模式,其中几个主权国家决定联合起来实现特定目标。与其他形式的政治一体化不同,这种联盟维护每个成员国的主权和独立。邦联追求的目标通常是有限的,侧重于共同利益,如国防、外交政策或贸易。
邦联的建立以国际条约为基础,国际条约是参与国之间的正式协议。该条约规定了合作条件、联合机构的职权范围和决策程序。在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其公民拥有直接权力,而在邦联制国家,中央政府则通过各成员国政府采取行动。邦联设立的联合机构可负责各种职能,如协调外交政策、管理共同防务或执行跨境经济法规。不过,其权力范围严格限于条约规定的领域。该机构做出的决定通常必须得到成员国的批准,这体现了成员国之间主权和平等的原则。
因此,邦联的特点是政府间合作而非超国家一体化。这意味着,尽管各成员国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共同努力,但它们在大多数领域都保留了充分的自主权。历史上,瑞士联邦和《邦联条款》下的美利坚合众国(在现行宪法通过之前)都是邦联的典范。这些实体反映了各州在保持独立和民族特性的同时为共同利益而合作的愿望。
组建邦联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围绕着在保持各成员国自治的同时追求共同利益。这些国家选择联合的主要原因通常是希望确保联盟内部的和平与安全,以及保护自己免受外部威胁。联盟内部的和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目标。通过联合,各成员国力图防止它们之间发生内部冲突。这种内部和平通过合作和相互协议得以促进,从而使争端和竞争得到和平处理。在历史或地缘政治造成邻国之间关系紧张的地区,这一点尤为重要。抵御外部威胁也是组建邦联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联合,各国可以增强抵御外来侵略或影响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签订共同防御协议、实施集体安全战略,甚至是共享资源以加强地区稳定。
为促进合作和决策,联盟通常会组织各种会议,让各成员国的代表汇聚一堂。这些会议是讨论、谈判和联合规划的重要论坛。代表们可以就政策进行辩论,提出联合倡议,解决共同的问题。这些会议的形式和频率取决于建立邦联的条约规定和所讨论问题的性质。这些会议对保持邦联的凝聚力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使成员国能够在尊重各自主权的同时协调政策和行动。因此,邦联是在各国的独立性与共同努力实现共同目标的必要性之间达成的一种微妙平衡。
联邦国家[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联邦制国家是一种国家组织形式,其特点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在联邦制国家中,若干政治共同体(通常称为州、省或地区)被归入一个更大的实体。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有自己的自治权,有自己的政府和立法,但它们又被纳入一个更高的国家结构,即联邦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中央政府与联邦实体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这种划分一般由宪法确定,宪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联邦实体有权在教育、卫生和地方交通等某些领域进行立法和管理,而联邦国家则有权在国防、外交政策和财政等领域进行立法和管理。实际上,在国际舞台上只有联邦国家被承认为主权国家。它在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联邦,执行外交政策、缔结条约和加入国际组织。这并不意味着联邦实体在国际事务中没有作用,但它们在这方面的行动通常由联邦国家协调或监督。
因此,联邦国家既有联邦实体自治带来的地方治理优势,也有更高层次统一协调治理的优势。这种结构既能在同一州内兼顾地区、种族或文化的多样性,又能保持国家的统一和协调。联邦制国家的例子包括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这些国家中,中央政府与自治的地区或地方政府并存,反映了其治理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
从邦联演变为联邦制国家是一个历史进程,在一些情况下是由于认识到更一体化的联邦结构的优势而发生的。这种转变往往反映了一种愿望,即在保持一定程度的地区自治的同时,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联合。在邦联中,成员国保留了很大程度的主权和独立性。虽然这种结构鼓励在具体问题上开展合作,但可能缺乏凝聚力和有效性,尤其是在外交政策、国防和经济管理领域。邦联的成员国可能会意识到,在联邦制结构下,中央政府拥有更多实质性权力,同时尊重联邦实体的自治权,这样的结构会使它们更强大、更有凝聚力。
向联邦制国家的转变使各成员国在处理涉及整个联邦的事务时既能受益于中央政府,又能保留自己的政府、立法和司法权力来管理地方或区域事务。这种双面结构兼顾了统一性和多样性,既能更有效地管理国家和国际事务,又能尊重地区特点。此外,联邦制国家的形成可以加强会员国之间的凝聚力和稳定性。通过共享共同的宪法、一体化的经济市场和统一的外交政策,各成员国会产生一种统一和团结的感觉。这种联邦结构还能更好地分配资源,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集体应对外部挑战。这种转变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利坚合众国,随着 1787 年《宪法》的通过,美国从《邦联条款》下的联邦制转变为联邦制国家。这一转变的动机是需要一个更强大的中央政府来有效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在金融、贸易和国际关系领域。
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并存的政治体制中,存在着一种复杂而微妙的治理结构,这在瑞士等联邦制国家中十分典型。这种组织结构允许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管理,将国家协调的优势与地区自治的优势结合起来。在联邦层面,中央政府负责影响整个国家的事务。这一级别的管理涉及外交政策、国防、国际贸易以及重要的经济和立法事务等领域。联邦政府有权对适用于全国的事务进行立法,确保国家政策的统一性。联邦政府还在国际舞台上代表国家,做出影响整个国家的决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州一级,地区或地方机构拥有自己的政府和立法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具体事务。各州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可以专注于教育、地方治安、公共卫生和民法的某些方面。国家宪法或联邦协议规定了这些州政府的权力,州政府可以根据本州居民的需求和特点制定法律和政策。这种自治使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地区多样性。
州政府和联邦州政府的共存创造了一个灵活、适应性强的管理体制。它使各州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其公民的需求和偏好,同时确保国家层面的协调和统一。这种模式促进了参与式民主,让公民参与各级决策,从而加强了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这种双面结构结合了州自治和联邦治理,在地方多样性和国家凝聚力之间实现了宝贵的平衡。它体现了联邦制国家既能满足各地区的具体需求,又能兼顾国家的整体利益,从而建立起一个既稳健又充满活力的治理框架。
在联邦制国家,国家的三大传统职能--立法、行政和司法--既在联邦一级行使,也在州或成员国等下级实体一级行使。这种结构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动态,即两个法律推动中心并存:联邦法律和州或州法律。在联邦层面,中央政府通过适用于全国的法律行使立法职能。这些法律通常涉及国家利益领域,如国防、外交政策或重大经济问题。同样,联邦行政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管理国家的日常事务,联邦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
同时,联邦实体(如瑞士的各州)也有能力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法律。这些州法律可能涉及该地区的具体事务,如地方教育、公共卫生以及某些经济和社会法规。州政府还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行政和司法职能,适用并解释州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之间的这种双重立法权是联邦制国家的显著特征之一。它允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并适应地区特点,同时保持国家层面的统一性和凝聚力。下级实体虽然与联邦框架相连,但保留了很大的自主权,以满足其人口的特殊需求。因此,在联邦制国家,公民生活在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双重管辖之下。这种治理层次的并存促进了国家统一与地区多样性之间的平衡,有助于整个政治体系的稳定和有效。
联邦和欧洲联盟(欧盟)是两种形式的国际组织,但它们在结构和运作上有很大不同。在邦联中,主要机构一般由主权成员国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从各自国家的利益出发行事和决策。因此,邦联通常是一个松散的联盟,成员国在其中保留了大部分主权和独立。邦联内部做出的决定通常需要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或广泛共识。重点在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建立一个对公民拥有直接权力的超国家实体。相比之下,欧洲联盟代表了一种更加一体化的地区组织形式。虽然成员国保留了很大的主权,但欧盟具有超国家实体的特征。欧洲议会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欧洲人民,在欧盟的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直接的民主方式使欧盟有别于传统的邦联。此外,欧盟还拥有超国家机构,如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法院,它们拥有超越国界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因此,欧盟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合作,它还是一个政治和经济联盟,在贸易、环境和公民流动性等许多领域实行共同政策。欧盟成员国在某些领域拥有共同的立法,并受一系列条约的约束,这些条约规定了欧盟的运作规则。邦联与欧盟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体化程度和代表机构的性质。邦联的基础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中央一级的权力有限,而欧盟则代表了更深层次的一体化,超国家机构对欧洲公民生活的某些方面拥有直接权力。
欧洲联盟(欧盟)的确是全球政治和制度版图中的一个独特实体,通常被描述为 "自成一体 "的组织--其本身并不符合联邦国家或邦联的传统分类。这种独特性可以解释为这两种组织形式的特征共存,同时又呈现出自身的鲜明特点。一方面,欧盟具有邦联的要素。成员国保留了很大程度的主权,尤其是在外交政策和国防等领域。重要决定,尤其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的决定,往往需要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这种结构体现了典型的邦联式政府间合作,即各国在维护本国独立的同时,根据共同利益共同采取行动。另一方面,欧盟具有与联邦制国家相似的特点。它拥有超国家机构,如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这些机构拥有超越国界的权力。欧洲议会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超国家层面民主代表制的典范。欧盟还在内部市场、环境和经济监管等领域制定了共同政策和立法,在各成员国统一实施。然而,欧盟与传统的联邦制国家不同,它本身没有主权,其主权来自成员国。此外,尽管欧盟在某些领域有共同的立法,但成员国在税收和社会事务等其他关键领域仍保留了很大的自主权。欧盟是区域合作的一个独特范例,它结合了邦联和联邦国家的各个方面,同时又有自己的鲜明特点。这种混合性质使欧盟成为一个复杂和不断发展的实体,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全球化世界中的多样性和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性。
政治制度[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由其机关或公共当局体现和实施,这些机关或公共当局是进行决策、制定政策和执行政府行动的机构。这些公共权力机构一般分为三个相互依存但又截然不同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每个部门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部门通常由议会或大会代表,是法律制定的主体。它由民选代表组成,反映人民的意愿,是民主辩论的核心。例如,美国的国会和英国的议会是辩论、修改和通过法律的机构,它们确定了管理社会的准则。这些立法机构对于制定公共政策和确立影响国家生活各个方面的规则至关重要。
行政机构由总统或首相等人物领导,负责国家的日常管理和法律的执行。行政权包括负责国防、外交或经济等具体部门的各部委和机构。例如,在法国,总统和由各部部长组成的政府是国家管理的核心,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国际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政策。
至于司法部门,它在法律解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仲裁作用,并确保司法公正。组成这一部门的法院和法庭负责解决争端,判断行动是否符合宪法,并确保法律得到公平适用。在德国和加拿大等国,司法系统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运作,确保法律裁决不受政治影响并严格依法做出。
这三种权力的结构和相互作用决定了政府的形式,对于保持平衡、避免滥用权力以及确保民主和负责任的治理至关重要。三权分立与平衡可确保政府各部门有效代表并服务于民众的利益,同时尊重法治和民主原则。这种平衡对于政治稳定和人民心目中政府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君主制[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君主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特点是由国王或王后等君主担任国家元首。在这种制度下,君主的职位通常是世袭的,在同一个王室家族中代代相传。不同君主制国家的君主角色和权力的具体内容会有很大不同,这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宪法和历史结构。
在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对国家拥有完全、专有和无限的权力。这种君主制在历史上较为普遍,尤其是在欧洲的某些时期。在绝对君主制中,君主不受成文法或宪法的约束,对政府和国家行政行使完全的控制权。君主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他通常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就是历史上一个有名的绝对君主制的例子,在那里,国王的权力不受挑战,他的名言 "L'État, c'est moi"("我就是国家")就是最好的缩影。在这种君主制国家,君主往往被认为是神权统治,即由上帝选中并代表上帝在人间的旨意,这进一步加强了他的绝对权力。如今,大多数现存君主国都是立宪君主国,这意味着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并通常在民主框架内行使,由民选政府管理国家事务。在这些制度中,君主的角色通常是礼仪性的,对政治或政府决策几乎没有实权。这类君主立宪制国家包括英国、瑞典和日本。
法国法学家皮埃尔-洛伊塞尔(Pierre Loisel,1536-1617 年)提出的格言 "Si veut le Roy, si veut la loi "抓住了绝对君主制的精髓,即国王的意志就是法律。这一原则反映了当时对君主权力的概念,即君主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立法的最高来源。在绝对君主制中,国王或王后被视为最高权威,其决定和意愿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君主在做出决定前无需遵循事先制定的法律或咨询其他管理机构。因此,法律是君主意志的直接产物,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臣民。这种制度将所有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集中在君主手中。这种治理方式是 16 和 17 世纪欧洲几个君主国的典型做法。在那个时代,君权神授的观念被广泛接受,君主的绝对权力被认为是由神权授予和认可的。纳沙泰尔作为巴塞尔亲王主教统治下的教会君主国,也说明了这种治理形式。在这类君主制国家中,宗教权力和民事权力往往合二为一,从而强化了王权或王子权力既是世俗权力也是精神权力的观念。如今,这些绝对君主制的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更加民主和宪政的治理形式,在这种治理形式中,君主的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机构和宪法法律的限制和平衡。
寡头政治[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寡头政治是一种由一小部分人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政治制度。这种政体不同于君主制,后者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通常是国王或王后。在寡头政治中,权力由少数人分享,这些人可以通过财富、社会地位、教育程度、企业从属关系或某个精英群体的成员身份来区分。与民主政体不同的是,民主政体的权力本应属于全体人民,而寡头政治则将权力集中在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手中。少数统治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施加影响,通常是通过控制主要的经济、政治或军事杠杆。寡头政府通过的决策和政策通常反映的是这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和愿景,而不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景。
寡头政治有时会伪装成民主,有正式的选举和制度。但实际上,真正的权力掌握在少数有影响力的个人或家族手中。这些集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维持其影响力,如控制媒体、大公司、政治资金或关系网和庇护。历史上,许多政治制度都具有寡头政治的特征。例如,在古希腊的一些城邦中,权力往往被一小撮富有且有影响力的精英掌握。同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许多社会的政府都由贵族阶级或经济精英主导。寡头政治常常因其缺乏代表性和公平性而受到批评,因为它将大多数公民排除在政治进程的有效参与之外,并倾向于偏袒社会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共同利益。
民主[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民主是一种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治制度,权力属于人民。在民主制度中,公民直接或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决策和行使权力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直接民主制中,公民积极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通过。这种直接行使权力的形式通常是公民投票或民众大会,由公民就具体问题进行投票。古代雅典城邦就是直接民主的一个历史典范,在那里,公民开会辩论并决定国家事务。然而,在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民主制度是代议制的:公民选举代表来管理他们并代表他们做出决定。这种民主形式可以更实际地管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当人口众多,无法让每个人都直接参与治理时。民选代表,如国会议员、参议员和国家元首,应反映人民的意愿,并以普遍利益为重。
代议制民主通常伴随着各种机构和机制,以确保政治进程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公平性。这些制度和机制包括定期、自由和公平的选举,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等公民权利,新闻自由,以及保护公民权利的独立司法系统。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都是代议制民主国家的典范。在这些制度中,虽然公民并不直接做出政治决定,但他们通过选举执政者和参与公共辩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共辩论则决定着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19 世纪苏黎世著名法学家海因里希-鲁道夫-申茨(Heinrich Rudolf Schinz)的名言强调了对民主和政府作用的基本理解,尤其是在瑞士。他断言 "瑞士的所有政府都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即政府的存在前提是它属于人民,并由人民和为人民行事",这反映了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代表人民并为人民服务。这一观点与瑞士尤其相关,因为瑞士长期以来一直重视直接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的原则。1830 年,当申茨表达这一观点时,瑞士正处于政治转型和发展时期。他的观点与新兴的民主理想产生了共鸣,即负责任的政府应顺应公民的需求和愿望。
申茨强调政府是 "人民的政府",这意味着政府必须来自公民的同意和意愿。这意味着要有一个透明、公平的民主程序,让公民在选举代表和政治决策中发挥有意义的作用。民治 "这一表述强调了公民参与治理的重要性。在瑞士的制度中,这体现为直接民主机制,如全民公决和民众倡议,公民可以直接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至于 "为人民服务",指的是政府有义务从整体利益出发,执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政策和法律,而不是为特定利益或精英服务。施因茨的愿景体现了民主原则,这些原则仍然是瑞士治理的核心,在公民的积极参与下,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行使权力。这体现了对民主的承诺,民主不仅是一种政府形式,也是人民价值观和愿望的体现。
亚伯拉罕-林肯在 1863 年葛底斯堡战役墓地落成典礼上的一段话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演讲之一,也是民主思想的支柱。他说,"但愿我们下定决心,使这些死者不致白白牺牲,使这个国家在上帝的庇护下,在自由中获得新生......使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不致从地球上消失",这句话与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产生了深深的共鸣。林肯发表这篇演讲的背景是一场激烈的内战,当时国家在自由和奴隶制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葛底斯堡战役是美国内战中最血腥的战役之一,是冲突的关键时刻。通过缅怀阵亡将士的牺牲,林肯试图赋予这些损失以意义,并强化国家对自由和统一原则的承诺。
民有、民治、民享 "的理念是对民主原则的有力肯定。林肯强调,民主不仅对美国至关重要,也是全人类的理想。这一理念意味着政府应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应由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其最终目标必须是人民的福祉。盖茨堡演说》虽然简短,但不仅对美国社会,而且对全球的民主和自由观念都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它继续被作为危机时刻领导力的雄辩典范和民主国家赖以建立的基本价值观的有力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