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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 ===
=== 国际公法 ===
The ter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ften referred to in the past as the "law of nations", derives from the Latin "ius gentium". This historical expression reflects the roots and evolu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ver the centuries. In Roman antiquity, "ius gentium" was the law applied to relations between Roman citizens and foreigners, and between different peoples. Although different in content and scope from mod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us gentium represented an early recognition of the need for legal norms governing interactions beyond the borders of a particular community or state.
国际公法 "一词过去常被称为 "万国法",源于拉丁语 "ius gentium"。这一历史表述反映了国际公法几个世纪以来的根源和演变。在罗马古代,"ius gentium "是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不同民族之间关系的法律。尽管在内容和范围上与现代国际公法不同,但 "万国法 "代表了对规范特定社区或国家边界之外的互动的法律规范的需求的早期认识。


Over time, with the emergence of sovereign nation states and the growth of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 ius gentium evolved in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egal system that governs relations between sovereign states and other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such as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Moder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overs a wide range of areas, includ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e law of the sea,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law, humanitarian law, 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law. Today,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structur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t provides a framework for cooperation between states, contributes to the peaceful resolution of conflicts and promotes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worldwide. Although the term 'law of nations' is less widely used today, its legacy continues to influence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主权民族国家的出现和国际交往的增长,万国法逐渐演变为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主权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公法涵盖广泛的领域,包括国际条约、海洋法、外交和领事法、人道主义法、人权和环境法。如今,国际公法在构建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框架,有助于和平解决冲突,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尽管 "万国法 "一词如今已不再广泛使用,但其遗产仍在影响着人们对国际公法的理解和应用。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n area of law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in today's global context, can be understood through an analysis of its sources and purpose. This system of law, which transcends national borders, is made up of a set of rules and principles emanating from international sources.
国际公法是当今全球背景下极为重要的法律领域,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渊源和宗旨来理解国际公法。这一法律体系超越国界,由一系列源自国际的规则和原则组成。


The sourc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mainly includ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which are binding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or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For example,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is a treaty that establishes legal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use of the oceans and seas. In addition to treatie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formed by the customary practices and legal beliefs of states, is another major source.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sed by civilised nations, as well as the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nd the writings of jurists, also serve as references for interpreting and applying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 terms of its subject matte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focuses on the regula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as well as their interactions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It governs aspects such as diplomatic conduct,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 concrete example is the rol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WTO) in regula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where it provides a framework for trade agreements and resolves trade disputes between member states. In additi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ovides a framework for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s, defining, for example, the decision-making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即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一项确立海洋使用法律标准的条约。除条约外,由各国习惯做法和法律信仰形成的习惯国际法也是另一个主要来源。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法庭的裁决和法学家的著作也可作为解释和适用国际公法的参考。就其主题而言,国际公法侧重于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它涉及外交行为、武装冲突、国际贸易和人权保护等方面。一个具体的例子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规范国际贸易方面的作用,它为贸易协定提供了一个框架,并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此外,国际公法还为国际组织的运作提供了一个框架,例如确定了联合国的决策和运作程序。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ith its rules derived from international sources and its aim of regulat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is essential for maintaining order and cooperation in an increasingly interconnected world. I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the peaceful and orderly conduc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facilitating cooperation,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the promotion of universal values such as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国际公法的规则源于国际渊源,旨在规范跨国关系,对于在日益相互联系的世界中维护秩序与合作至关重要。它为和平有序地处理国际事务提供了基础,促进了合作、冲突的解决以及对正义和尊重人权等普世价值观的推广。


The notion of a form of law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different political entities dates back to antiquity, underlining the long history of the quest for order and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lthough different fro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s we know it today, this ancient concept reflects the early recognition of the importance of a community of interests between states and the need to resolve conflicts by means other than force. In ancient times, various civilisations had already established forms of relations and agreements between themselves. For example, the Greek city-states and later the political entities of ancient Rome entered into treaties, non-aggression agreements and alliances, which were forerunner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ese agreements were often motivated by common interests, such as trade, defence against common enemies, or the management of shared resources.
规范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形式的概念可追溯到古代,这凸显了在国际关系中追求秩序和正义的悠久历史。虽然这一古老的概念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知的国际公法,但它反映了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国家间利益共同体的重要性以及通过武力以外的手段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在古代,各种文明之间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关系和协议。例如,希腊城邦和后来的古罗马政治实体签订了条约、互不侵犯协议和联盟,这些都是现代国际条约的前身。这些协议通常是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如贸易、抵御共同敌人或管理共享资源。


These early practices indicate an early understanding that cooperation and negotiation could be more beneficial than open conflict. Although the mechanisms and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s we know it today have been largely developed over the centuries, particularly after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in 1648, these ancient roots show that the idea of a legal order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different political entities is far from new. Today,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s much more structured and formalised, with dedicate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reaties 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Nevertheless, the fundamental idea of a community of interests between states, seeking to resolve conflicts in a peaceful and orderly manner, remains a central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is historical continuity underlines the enduring importance and relevance of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and peaceful conflict resolu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这些早期实践表明,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合作与谈判比公开冲突更有利。尽管我们今天所熟知的国际公法的机制和原则主要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在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但这些古老的渊源表明,建立一个规范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法律秩序的理念绝非新生事物。如今,国际公法更加结构化和正规化,专门的国际机构和条约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尽管如此,国家间利益共同体的基本思想,寻求以和平有序的方式解决冲突,仍然是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这种历史延续性凸显了合作与和平解决冲突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持久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A fundamental fe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at distinguishes it from domestic law is the question of the sovereignty of states and their consent to submit to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a State, the existence of an established power makes it possible to apply and enforce the rules of law. This established power, generally embodi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judicial system, ensures that laws are followed and that sanctions are applied in the event of non-compliance. A state's domestic legal system therefore operates within a framework where the authority and capacity to enforce the law are clearly established. On the international scene, however, the situation is different. States are sovereign entities, which means that there is no supreme global authority with absolute power to impos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sequently,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xist and are effective to the extent that sovereign states recognise them and choose to abide by them. This is generally done through treaties, agreements and other forms of mutual consent. Recognition of and adherence to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depend largely on the will of States. Although some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 cogens norms (peremptory norms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are considered binding on all states, most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the explicit or implicit consent of states.
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国家主权及其同意服从国际法规则的问题。在一个国家,如果存在一种既定的权力,就有可能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则。这种既有权力一般由政府和司法系统体现,它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并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实施制裁。因此,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是在一个明确确立了执法权力和能力的框架内运行的。但在国际舞台上,情况则有所不同。国家是主权实体,这就意味着不存在一个拥有绝对权力强加国际法规则的全球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和效力取决于主权国家是否承认并选择遵守这些规则。这通常是通过条约、协定和其他形式的相互同意来实现的。因此,对国际法规则的承认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意愿。虽然国际法的某些准则,如习惯国际法原则和强制法准则(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准则),被认为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但大多数国际法都是以国家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为基础的。


This fe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cooperation, dialogue and mutual respect between states in maint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and promoting global peace and stability. While this structure can present challenges, particularly in relation to the ap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rules, it reflects the delicate balance between state sovereignty and the need for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and cooperation.
国际法的这一特点突出了国家间合作、对话和相互尊重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促进全球和平与稳定方面的重要性。虽然这种结构可能带来挑战,特别是在国际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方面,但它反映了国家主权与国际监管和合作需求之间的微妙平衡。


====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
==== 国际公法的特点 ====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s a legal system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ctors, has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that distinguish it from the domestic law of states. One of the main features of this law is its incomplete or lacunar nature, reflecting the complexities and limit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like domestic law, which tends to provide a detailed legal framework 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situations,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does not exhaustively cover all possible areas. There are areas and situations that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does not address, which can leave gaps in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or example, although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ddresses issues such as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it may lack specific guidance for new or rapidly evolving situations, such as the use of emerging technologies in armed conflict or cyber security issues.
国际公法作为规范国家与其他国际行为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于国家国内法的鲜明特点。国际公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其不完备性或空白性,反映了国际合作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国内法往往提供一个涵盖广泛情况的详细法律框架,而国际公法则不同,它并不详尽无遗地涵盖所有可能的领域。有些领域和情况是国际公法没有涉及的,这可能会给国际关系的监管留下空白。例如,尽管国际公法涉及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等问题,但它可能缺乏对新情况或快速演变情况的具体指导,如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新兴技术或网络安全问题。


Furthermore,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focuses primarily on areas where there is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agreement between states. The rules and norms of this law are established where states perceive a common interest in cooperating. For example, 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ies, such as those governed by the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 are the result of a consensus between states on the need to regulate and facilitate trade on a global scale. However, in areas where there is no clear consensus, such as certain aspect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or global resource management,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less developed or less binding. This lacunar natur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underlines the challenges inherent in regulat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t reflects the reality that, in a world of sovereign nations, cooper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mmon legal norms depend largely on the will and consent of individual states. This dynamic makes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both a fascinating and complex field, essentia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but limited by the very nature of relations between sovereign states.
此外,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间相互理解和达成协议的领域。该法的规则和规范是在各国认为有共同合作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例如,国际贸易条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条约)就是各国就规范和促进全球贸易的必要性达成共识的结果。然而,在没有达成明确共识的领域,如环境监管或全球资源管理的某些方面,国际公法可能不够完善或约束力较弱。国际公法的这种空白性质凸显了规范国际关系所固有的挑战。它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在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中,合作和共同法律规范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意愿和同意。这种态势使得国际公法成为一个既迷人又复杂的领域,它对国际合作至关重要,但又受到主权国家之间关系性质的限制。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ith its heterogeneous nature, is a mosaic of different legal sources and traditions. This heterogeneity reflects the diversity of legal systems and practices throughout the world, contributing to the richness but also the complexity of this area of law. One of the major sourc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formed from repeated practices that are accepted by states as legally binding. For example, the 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 in the internal affairs of other states is an aspect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that has long been recognised and respec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addition to customary law, international treaties, which are formal agreements between states, are another important source. These treaties can cover a variety of subjects, from international trade t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illustra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r the Geneva Convention. The "bricks and morta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reflects its evolution over time, incorporating new norms and adapting old ones. This metaphor illustrates how different pieces from different contexts and periods are assembled to form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For exampl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emergence of climate change treaties demonstrate how new area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an emerge in response to global challenges.
国际公法的性质多种多样,是不同法律渊源和传统的混合体。这种异质性反映了世界各地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多样性,使这一法律领域更加丰富和复杂。习惯国际法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由被各国接受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复实践形成的。例如,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除习惯法外,作为国家间正式协议的国际条约也是另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条约可以涵盖从国际贸易到人权保护等各种主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日内瓦公约》就是例证。国际公法的 "砖瓦 "结构反映了国际公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既吸收了新的准则,又调整了旧的准则。这一比喻说明了来自不同背景和时期的不同碎片是如何组合在一起形成国际法律框架的。例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气候变化条约的出现表明,国际公法的新领域是如何为应对全球挑战而出现的。


The characteris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as "stratigraphic" captures the idea that this area of law develops through the successive accumulation of layers of rules and norms that can remain relatively independent of one another. This geological metaphor illustrates ho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as been built up and evolves over time. The idea of stratigraphy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uggests that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and event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new norms and rules, each adding a new layer to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ese different layers reflect the contexts and needs of their respective times, but are not always directly linked or coherently integrated into a unified whole. For example, the principles established as part of the cre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added an important layer to international law, as did subsequent treaties on specific subjects such as environmental law o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国际公法的 "地层 "特征捕捉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这一法律领域是通过层层规则和规范的连续积累而发展起来的,这些规则和规范可以保持相对独立。这一地质学隐喻说明了国际公法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建立和演变的。国际公法中的地层概念表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事件促进了新规范和规则的发展,每一个时期和事件都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这些不同的层次反映了各自时代的背景和需求,但并不总是直接联系或连贯地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例如,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创建联合国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原则为国际法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层次,随后关于环境法或国际贸易法等特定主题的条约也是如此。


This stratigraphic featur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means that there may be a lack of cohesion or clear connection betwee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law. Norms developed at different periods may coexist without necessarily forming a fully integrated or harmonised legal system. This can sometimes lead to difficulties of interpretation or conflicts between norms established at different times or in different contexts. Nevertheless, this stratigraphic approach also has its advantages. It allows a degree of flexibility and adaptability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ffering the possibility of adding new rules and standards in response to changing international challenges and situations. In sum, while the stratigraphic natur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may present challenges in terms of coherence and interpretation, it is also indicative of the capac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evolve and adapt to the changing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国际公法的这一地层特征意味着法律的不同部分之间可能缺乏凝聚力或明确的联系。不同时期制定的规范可能并存,但不一定形成一个完全整合或统一的法律体系。这有时会导致不同时期或不同背景下制定的规范之间出现解释困难或冲突。不过,这种分层方法也有其优点。它使国际公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挑战和局势增加新的规则和标准提供了可能。总之,虽然国际公法的分层性质可能会在一致性和解释方面带来挑战,但它也表明国际法有能力发展和适应国际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 Annexes =
= 附件 =
*Truchet Didier, « Les branches du droit public », dans Le droit public. Paris cedex 14,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 Que sais-je ? », 2014, p. 83-84. URL : https://www.cairn.info/le-droit-public--9782130626503-page-83.htm
*Truchet Didier, « Les branches du droit public », dans Le droit public. Paris cedex 14,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 Que sais-je ? », 2014, p. 83-84. URL : https://www.cairn.info/le-droit-public--9782130626503-page-83.htm
*Université de Genève. “Introduction Aux Droits De L'Homme.” Coursera, https://www.coursera.org/learn/droits-de-lhomme.
*Université de Genève. “Introduction Aux Droits De L'Homme.” Coursera, https://www.coursera.org/learn/droits-de-lhomme.


= References =
=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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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dro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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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Victor Monn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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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actuelle datée du 11 décembre 2023 à 22:31

根据维克多-莫尼埃的课程改编[1][2][3]

国内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Ius publicum,或称公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所有规范国家组织和运作以及公共当局与个人之间互动的规则。这一法律领域对于确保国家顺利、公平地运作以及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至关重要。公法的核心是国家组织。这门学科规定了政府不同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结构和职能。它确立了指导这些机构组建和运作的基本原则。例如,在许多民主国家,公法规定这些部门之间要分权,以防止滥用权力,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保持平衡。

公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一法律分支规定了国家与其公民互动的方式,确保对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它还管理公共服务的提供,并建立防止滥用权力的机制,如行政上诉和对行政部门的司法审查。

宪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在制定国家基本规则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选举原则和国家权力的限制。例如,美国宪法不仅规定了联邦政府的结构,还保障了宗教自由和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行政法是公法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涉及管理公共行政及其与个人和企业互动的规则。它涵盖的领域包括行政程序、行政司法审查和公共服务监管。行政法应用的一个具体例子是质疑政府决定的过程,如拒绝规划许可。此外,税法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是公法的组成部分。它涉及国家财政资源的征收和管理,是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资金的基本要素。最后,国际公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管理国家与其他受国际法管辖的实体(如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国际条约、海洋法和武装冲突规则等问题。因此,公法作为一个整体,在保障法治、在国家权力面前保护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方面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Ius privatum(私法)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分支,处理私人之间的关系。与管理国家与个人之间或国家不同部门之间关系的公法不同,私法处理的是个人或私人实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其置于平等地位,不受公共权力的直接干预。这一法律分支包括几个关键领域,对于规范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日常互动至关重要。例如,民法是私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合同法(规范私人之间的协议)、家庭法(处理结婚、离婚和子女监护等问题)和继承法(涉及个人死后遗产的传承)等领域。

私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商业和企业法,涉及贸易和企业的法律问题。这一领域包括管理企业创建和管理的公司法、处理商业交易和商业惯例的商法,以及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创造的知识产权法。私法在提供解决私人当事方之间争端的框架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家庭纠纷,法院和调解系统都提供了处理这些纠纷的机制。此外,私法是动态的,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例如,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出现了网络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新领域,这反映了使法律原则适应新技术和新实践的必要性。私法对于规范个人与私人实体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它为管理各种个人和商业互动提供了法律框架。私法确保私人领域的秩序和正义,使个人能够放心、安全地处理事务,同时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公法的分支[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宪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宪法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分支,它确立了管理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决定了如何在国家内部建立、传递和行使权力,构成了国家政治组织和运作的基础。宪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它通常被编纂成一份正式的最高文件,即宪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宪章,不仅规定了各政府机构的结构和权力,还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它在界定国家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其他形式立法的框架。

宪法总体上规定了政府的结构,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分权。它规定了每个部门的运作程序、决策方式以及这些不同部门之间的互动。例如,在许多民主制度中,宪法规定了制衡机制,以确保任何政府部门都不会过度行使权力。

宪法还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问题。现代宪法通常包括一项宪章或权利法案,保障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公平审判权等基本自由。这些保护措施在维护法治和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任意行为侵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还具有动态和不断发展的特点。宪法可以修改或修订,以反映社会价值观和环境的变化。此外,许多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影响着国家法律和政治框架的演变。宪法构成了一个国家整个法律和政治秩序的基础。它提供了治理框架,确保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调整,以满足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和愿望。

古典国家理论深受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影响,确定了政府的三大基本职能:立法、行政和司法。这种分权旨在保持平衡,防止权力滥用,这是平衡民主政府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瑞士,负责制定法律的立法职能由联邦议会体现,联邦议会是由州议会和国民议会组成的两院制议会。这两个议院共同制定和通过法律,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历史上看,两院制的发展,如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制度,就是立法部门如何发展以更好地代表各州和人民的不同利益的一个例子。

瑞士的行政部门由联邦委员会代表,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该部门由联邦议会选出的议员组成,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并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瑞士联邦委员会的模式采用合议制和比例代表制,是协商一致治理的独特范例。从历史上看,美国的乔治-华盛顿等人物为行政职能制定了标准,强调了领导和决策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重要性。

最后,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对于解释法律和解决争端至关重要。该部门确保公平、统一地适用法律,从而保护宪法权利,巩固法治。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等法院在解释法律和界定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了司法职能对社会的重大影响。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与互动对民主至关重要。它们不仅保证了权力行使的平衡,也保证了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专制或滥用。瑞士模式及其特殊性,以及美国等历史典范,都表明了这些原则是如何得到贯彻并适应各国国情的,在现代政府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三权分立的概念是政府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础是不同的权力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应独立运作。这种独立性对于防止权力集中和确保对民主制度的健康和稳定至关重要的平衡至关重要。根据这一理论,每个政府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不得侵犯其他部门的职能。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行政部门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解释法律。这种职责分工旨在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实体获得过多的权力,从而导致专制或暴政形式的治理。

三权分立通常被视为国家的支柱,是支撑整个政府组织的高级法律。它被纳入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成为指导政府结构和运作的灯塔。从历史上看,这一理念深受孟德斯鸠等哲学家的影响,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为这一理念的普及做出了巨大贡献。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能维护国家的政治自由。

在实践中,虽然三权分立,但往往有一套制衡制度,以确保各部门相互合作,防止滥用权力。例如,总统(行政权)可能对议会(立法权)通过的法律拥有否决权,但这种否决权可以被议会以特定多数推翻。同样,法院(司法权)可以宣布某些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宪。三权分立是确保政府各部门平衡和独立的基本原则,在维护民主和法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行政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国家行政机构日常管理公共事务的规则。这一法律分支至关重要,因为它管理着公共行政的运作方式以及与公民的互动,在有效执行政府政策和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法涵盖广泛的政府活动,从发放许可证和执照到规范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以及执行环境、健康和安全等特定领域的立法。它规定了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能时必须遵循的程序,确保政府行为以透明、负责和公平的方式进行。

行政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行政部门进行司法审查。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构做出的决定,以确保这些决定符合现行法律和基本正义原则。这包括检查政府机构是否超越了其法定权限,是否遵循了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公平合理地行事。行政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提供了个人可以对直接影响自身的政府决定提出质疑的机制,如关于福利、规划许可或监管制裁的决定。这种上诉的可能性确保公民有办法向行政部门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有助于维持人们对行政系统的信心。行政法是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互动的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公共行政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高效、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行事,并在保障个人权利和国家整体运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涵盖了广泛的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在管理公共事务、保护公民和环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些领域中,税法因其对国家财政立法的关注而脱颖而出,无论是联邦一级还是州一级。该部门对于确定国家主要通过税收征收和管理财政资源的方式至关重要。它是公共服务融资和资源再分配的基石,以实现社会和经济目标。例如,许多国家为实现税制现代化而进行的重大税制改革就说明了税法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社会立法是行政法的另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变幻莫测的生活的影响。这种立法包括劳动法,它保护工人及其工作条件,确保安全和公平的工作环境。它还包括社会保险法,为工伤事故和疾病提供保障,并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提供支持。这项立法对于为个人提供安全网至关重要,尤其是当他们失去家庭支持时。例如,欧洲的社会保障体系展示了社会立法如何在人们生活的关键时刻提供必要的援助。

以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活质量为重点的环境立法也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立法涵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筑监管等领域,在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气候变化立法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等举措表明,环境立法在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方面日益重要。

最后,适用于公共部门雇员的公务员法是行政法的一个专门分支。它规范公务员的就业条件、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平待遇,同时强调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廉正。法国公务员制度等表明,公务员法可以有效地构建职业结构,并保证公共服务的高标准。

行政法的这些不同分支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为国家行动提供指导,并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它们展示了国家如何干预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保护和服务公民,同时有效地管理资源并为子孙后代保护环境。

刑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刑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分支,侧重于规范和惩罚被认为对社会有害或危险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界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并对这些罪行制定适当的惩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在刑法中,犯罪被定义为违反法律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罚款、监禁或其他形式的赔偿。刑法不仅规定了被视为犯罪的行为类型,还规定了将行为归类为犯罪所需的情形和意图(犯罪意图)。

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罪犯。它还旨在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和保护社会。通过明确界定不可接受的行为和相关后果,刑法发挥了威慑作用,旨在防止今后发生犯罪行为。执行刑法的刑事司法系统包括警察部队(调查犯罪)、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和教养系统(执行判决)。刑事诉讼程序是刑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和不受残忍或不寻常待遇的权利。

从历史上看,刑法的演变反映了社会价值观和规范的变化。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法律制度废除了被视为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并发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等特定人群的减轻责任等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免受犯罪行为侵害以及确保公平公正处理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按照刑法的定义,刑事犯罪可以是法律禁止的主动或被动行为,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受到惩罚。这一定义涵盖了被认为对社会有害或危险,因此应受到刑事制裁的各种行为和不行为。主动行为一般涉及蓄意行动,如盗窃、袭击或谋杀。在这些情况下,个人实施了直接违反法律的行为。另一方面,被动行为可能涉及在法律规定了特定义务时的不作为或不作为,如父母疏忽或未遵守工作安全标准。

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决定适当刑罚的关键因素。违法行为一般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犯罪,每种行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违法行为被认为是最不严重的罪行,可处以罚款或其他轻微处罚。轻罪较为严重,可处以短期监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罪行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可导致长期监禁,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被判处终身监禁。

刑罚的性质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每个案件的特殊情况。罚款通常用于不太严重或初犯的罪行,而监禁一般用于较严重的轻罪和重罪。一些司法管辖区还可能使用其他形式的惩罚,如社区服务、缓刑或改造计划。刑事犯罪可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处刑罚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司法系统使用这些刑罚不仅是为了惩罚罪犯,也是为了威慑犯罪行为和保护社会。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犯罪行为进行定义,并确定必须适用刑罚的条件。这一法律分支关注的是准确确定哪些行为被视为犯罪,以及根据这些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其处以何种适当的刑罚。刑法中的犯罪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类别,如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和犯罪。每一类犯罪都与一套特定的可能处罚相关联。例如,违法行为是最不严重的罪行,可处以罚款或短期监禁,而犯罪是最严重的罪行,可处以长期监禁或其他严厉处罚。

刑法还规定了适用刑罚的条件。这包括为确保公平审判和尊重被告权利而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合法性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行时,才能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此外,刑法会考虑各种因素,如意图(犯罪意图)、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被告的犯罪前科,以确定适当的刑罚。此外,刑法不仅是惩罚性的,还旨在防止再次犯罪、改造罪犯和保护社会。改过自新计划、监外教养办法和缓刑制度都是刑法如何努力实现这些目标的例子。刑法通过界定罪行和制定适用刑罚的明确标准,对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它确保制裁得到公平和适度的适用,同时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维护公共安全。

刑法作为社会秩序和凝聚力的基本要素,从最早的社会,包括那些被称为 "原始 "的社会开始就已经存在。在这些社会中,刑法的表现形式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在家庭或氏族背景下,刑事司法通常由一家之主或氏族首领执行。这一权威人物在处理冲突和惩罚被认为不可接受或有害于群体的行为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首领执行的司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从物质赔偿到更严厉的制裁,这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群体的传统。在没有公认的中央或更高权力机构的情况下,对罪行的惩罚可以采取私人复仇的形式。这种类型的司法通常以特定的文化规范和准则为指导,表现为 "仇杀 "等做法,即受害者的家庭或部族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弥补所遭受的伤害,通常是通过报复行为。这种司法方式植根于荣誉和赔偿的概念,在规范社区内的行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原始司法制度虽然与现代法律制度大相径庭,但却说明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管理人类群体内部冲突方面的普遍重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制度已演变成更有组织、更集中的刑事司法形式,反映了更复杂的国家结构的发展以及对公平和人权等原则的认可。因此,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刑法一直在规范人类互动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历史上看,在许多社会中,刑法最初是由复仇概念主导的,这种做法使刑法更接近私法。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或家庭事务。Faide"(或 "Faida")是这一做法的典型制度,在这一原始刑法机制中,伤害的受害者有权对犯罪者或其家人造成类似的伤害。这一制度以报复中的互惠和平衡原则为基础,反映了一种以荣誉和个人赔偿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伦理和宗教原则(尤其是基督教原则)影响的不断扩大,金钱赔偿的概念开始取代私人复仇。这是一种旨在补偿受害者或其家人的经济补偿形式。支付一笔钱或某种其他形式的补偿,有助于安抚受害者,避免可能破坏社会稳定的报复循环。

这一发展反映出人们对司法和刑法的理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私人复仇到经济补偿形式的转变,标志着一个更有条理的法律体系的开始,在这个体系中,冲突的解决更有组织,暴力程度更低。这一变化也表明,宽恕、和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观的影响越来越大,开始优先于复仇和报复的做法。刑法的历史表明,从基于个人复仇和私法的制度逐渐演变为更加正式和制度化的法律制度。这种演变受到社会、伦理和宗教规范变化的强烈影响,导致解决冲突和赔偿损失的做法更加文明和公平。

向国家垄断合法暴力并实施刑事制裁的制度过渡,是法律和治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这一演变是逐步发生的,可视为现代国家发展的一个关键阶段。正如我们所见,在早期社会,刑事司法往往是家庭或宗族内部的私事,以个人复仇或直接赔偿原则为基础。然而,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和更加中央集权的政府结构的发展,国家开始宣称垄断了武力和刑事制裁的行使。这一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对稳定的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权力的集中以及更普遍的法律和道德原则的影响。

国家对合法暴力的垄断意味着只有国家权力机构才能合法行使武力或实施刑事制裁。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合法暴力的垄断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通过对刑事司法的控制,国家不仅确立了其对国内事务的权威,还有助于为其公民创造一个更可预测、更公正的环境。由国家实施刑事法律导致了正规化司法体系的建立,在这种体系中,法律由立法机构制定,由法院执行。这使得司法工作更加系统化和公平化,明确规定的程序确保了被告的权利和公平待遇。这一变革还使各地的法律和刑罚实现了标准化,取代了各不相同且往往相互矛盾的地方或部落司法制度。它还促进了无罪推定和公平审判权等法律原则的发展,这些原则现已被视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大众的想象力往往会立即将刑法与戏剧性和强大的形象联系起来。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刑事司法中最显眼和最戏剧化的方面的影响,尤其是历史上的行刑方式,如断头台(绰号 "大寡妇"),以及刑事审判的仪式和壮观的程序。媒体、文学和电影强化了这种表现形式,刑事案件往往以耸人听闻的方式呈现,突出戏剧、冲突和惩罚等元素。例如,断头台成为刑事司法的有力象征,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它被用来公开处决那些被视为国家敌人的人。这些公开处决不仅是正义之举,也是向公众传递强烈信息的奇观。然而,尽管在公众心目中存在着这种强烈的、往往是戏剧性的联想,刑法案件实际上只占法院案件的少数。相反,在许多国家,司法系统处理的大多数案件都属于民法或行政法范畴,前者处理个人或实体之间的纠纷,后者则涉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案件包括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和违反市政细则等问题,一般不那么耸人听闻,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更为相关。

违法行为的执行完全由国家垄断。这种镇压权力的集中是社会向结构更严谨、秩序更规范的法律制度过渡的关键因素。禁止私人复仇和向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过渡是发展更加和平稳定的社会的关键步骤。历史上,私人复仇,如 "法德"(faide)或 "仇杀"(vendetta),是许多社会解决争端和惩罚犯罪的常用方式。然而,这种制度往往会产生暴力和报复循环,破坏社会和平与公共秩序。

要让社会接受放弃私人复仇,国家必须提供有效可靠的刑事司法系统。这意味着不仅要公平、适度地惩罚犯罪,还要确保听取犯罪受害者的意见,保护他们的权利。因此,公众对国家惩治犯罪的能力和意愿的信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恢复私法形式至关重要。此外,将刑事执法权集中在国家手中也促成了无罪推定、公平审判权和量刑相称等重要法律原则的发展。这些原则不仅确保司法公正,还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合法性。

国家在刑法领域的主要任务之一是通过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来确保和平与安全。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依靠一套结构化的规则和法律,这些规则和法律一般编纂为《刑法典》。该法典对于界定刑事犯罪和确定惩罚条件至关重要。刑法》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它具体界定了哪些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适用于这些罪行的处罚。通过明确界定应受谴责的行为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刑法典》既是公民的指南,也是执法机关、检察官和法官的指南。

刑法典》一般涵盖广泛的罪行,从交通肇事等轻罪到谋杀或抢劫等重罪。除了界定罪行,《刑法典》通常还规定了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大多数罪行需要有犯罪意图(犯罪意图),以及可影响刑罚轻重的减轻或加重处罚情节。此外,《刑法典》还可能包括有关起诉程序、被告权利和司法程序各阶段的规定。这些规定可确保刑事诉讼公平进行并符合法治原则。通过确保以有序和公正的方式惩罚犯罪行为,国家履行了其作为和平与公共安全保护者的职责。因此,《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和确保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

国家在刑法中的角色概念是个人和社会的保护者。瑞士联邦宪法》等文件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其中规定国家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并促进普遍福利。在刑法方面,国家的这一责任体现在对犯罪活动的起诉和惩罚上。国家不仅要惩罚应受谴责的行为,还要预防犯罪,保护公民的安全和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秩序。这种镇压职能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保护个人自由至关重要。

虽然刑法有别于私法,但两者在保护个人这一共同目标上是相互关联的。私法主要处理个人或私人实体之间的关系,而刑法则侧重于针对国家或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不过,两者都有助于创造一个安全公正的环境,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保护。瑞士联邦宪法》第 2 条概括了这一愿景,规定了联邦的基本目标,包括保护自由和权利、促进共同繁荣、社会凝聚力和可持续性。这些原则反映了一种综合治理的方法,即把保护个人权利、安全、经济和社会福祉以及保护环境视为一个稳定和繁荣社会的相互依存的要素。

在广义的刑法领域,所谓的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每种刑法都是为了满足社会和特定结构中的特定需求。

普通刑法是最普遍和最熟悉的刑法形式。普通刑法由普通法院适用,普遍适用于所有公民。这一刑法分支涵盖盗窃、伤害、谋杀等一般罪行以及许多其他轻罪和重罪。它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支柱,确保每个人,无论其地位或职业如何,都受到相同的刑事规则和处罚。例如,无论你是普通公民还是高知名度的名人,如果你犯下盗窃罪,都将根据相同的法律和程序受到审判。这一法律框架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普通刑法外,特别刑法侧重于特定类别的罪犯或特定情况,通常由专门法院处理。军事刑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专门适用于武装部队成员。该特别法考虑到了军事环境的特殊需求和独特性质。它处理开小差或不服从命令等军事环境中特有的犯罪行为,其适用也考虑到了武装部队严格的等级结构和纪律要求。这些特殊规则承认,某些行为在平民生活中可能不被视为犯罪,但在军事环境中却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并存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普通刑法确保法律统一、公平地适用于整个社会,而特别刑法则能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刑法的这两个分支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的法律体系,能够对社会中的各种犯罪和行为做出适当而平衡的反应。

瑞士联邦宪法》第123条规定了联邦与各州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划分框架。该宪法条款反映了瑞士的联邦制组织结构,即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承担责任和权力。

根据第一款规定,联邦负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这意味着,有关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的刑罚以及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则都是在联邦一级制定的。这种中央集权确保了刑法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从而保证了瑞士各地适用相同的刑法。第二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司法机构的组织、刑事司法的实施以及刑事处罚和措施的执行均由各州负责。这就意味着,尽管立法是在联邦一级制定的,但各州仍负责法院的组织、法律程序的管理以及刑罚的执行。这种责任分工允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适应当地情况的能力,同时在国家层面保持一致的法律框架。最后,第三款允许联邦就判决和措施的执行进行立法。联邦还可以向各州提供财政支持,用于修建监狱、改善判决和措施的执行,以及支持儿童、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的教育机构。这一条款承认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合作与支持对于确保高效和人性化的刑事司法管理的重要性。因此,《瑞士宪法》的这一条款说明了瑞士在刑法领域平衡联邦和各州责任的方式,既保证了全国刑事标准的统一性,又保证了适合具体地区特点的管理。

程序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程序法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规定了法律诉讼的规则和标准。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一法律分支。

从广义上讲,程序法包括实现和行使一项权利或一套规则所需的所有形式和手续。它是主张权利或执行规则所必须遵循的一套行政和法律程序。这可能包括提出申诉等程序、通知有关各方的规则、如何提交证据和文件以及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步骤。这种广义的程序法对于确保以有序、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至关重要。

狭义的程序法专指法院程序,也称为司法法或诉讼法。这一分支涉及法院的运作规则和处理法律案件的方式。它规定了如何进行审判,包括如何出示和评估证据、上诉程序以及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行为标准。司法程序法对于确保法院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保证所有公民都能诉诸司法以及根据法治原则公平裁决案件至关重要。

程序法在确定法院的组织结构以及制定主管法院必须据以判决争议的形式和规则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程序法包括一整套标准和程序,确保法律案件得到有序、公正的处理,并符合法治原则。法院的组织是程序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司法系统的结构,包括不同级别管辖权(如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及其各自职权范围的定义。这种组织结构旨在确保根据争议的性质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最合适的法院处理每个案件。程序形式和规则决定了争端的裁决方式。其中包括投诉程序、证据规则、审判各阶段的时限、听证程序和上诉方法。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司法程序透明、公正和高效,并保护所有各方的权利。

就私人法律诉讼而言,它们被视为私法的必要补充。私法规定了个人或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私人诉讼则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这些权利和义务可以在法庭上得到执行和质疑。例如,在合同问题上,私法将确定合同各方的义务,而私人司法程序将规范法院处理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的方式。正是法律规定了这些方法和程序,反映了立法编纂在为解决争端制定明确且可执行的规则方面的重要性。因此,程序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法律得以有效、公正地实施,并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获得和实现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区分不同的法律程序--刑事、行政和民事--对于理解如何根据具体性质处理和解决争端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是指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的形式规则对于保障被告的权利至关重要,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在盗窃案的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有权对证据提出质疑,有权获得充分的辩护。制定这些严格的程序保障措施,是为了确保被告获得公正审判,并保护其基本权利,因为其利害关系可能包括剥夺自由或其他严厉处罚。

在行政程序方面,各种手续和程序旨在规范公民与国家行政机构之间的互动。这些程序确保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如颁发或拒绝颁发营业执照。行政法庭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为质疑公共当局的决定提供了一个论坛,并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尊重。

最后,民事诉讼程序或私法管辖私法下的纠纷,即个人或私人实体之间的纠纷。该程序包括强制执行权等方面,债权人可寻求司法干预以收回债务。例如,在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启动追债和破产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还决定了如何提起诉讼以及如何下达和执行判决,从而确保有序、公正地解决纠纷,如合同纠纷。

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反映了社会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每种程序都发挥着特定的作用,适合其旨在处理的争端的性质,从而确保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公平地应对各种冲突情况。

司法程序虽然通常与私法有关,但也可被视为公法事项,特别是因为它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建立关系的性质。这种双重性反映了不同法律部门在规范社会内部互动方面的复杂性和相互依存性。在私法方面,司法程序主要处理个人或私人实体之间的纠纷。例如,民事诉讼程序适用于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家庭事务和其他私人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当事人寻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或为所遭受的错误获得补偿。这里的重点是解决私人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

然而,法律诉讼也属于公法范畴,因为它在界定和调节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其司法机构充当公正的仲裁者,确保根据现行法律解决争端。通过保护个人,国家保证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对基本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例如,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国家代表社会起诉罪犯,从而确认其作为公共安全和福利保障者的角色。这一观点强调,法律诉讼不仅限于私法领域,还包括公法的基本要素。司法程序中这两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反映了国家致力于确保公平和可获得的司法,同时保护依法组织和管理的社会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程序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各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权以及审判的进行。这些程序提供了必要的框架,以确保以有序、高效和公平的方式处理争议。法院的组织包括确定其结构、等级和管辖范围。这种组织对于确保每个案件都由最合适的法院审理至关重要。例如,有些案件可能属于初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另一些案件则可能需要上诉法院或专门法庭的参与。有关法院管辖权的规则确保争议由相关法律领域最合格、最有经验的法官处理。至于审判的进行,则是规范案件判决方式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审判的各个阶段、提出证据和质疑证据的规则、听证程序以及对裁决提出上诉的安排。这些程序决定了主管法院必须以何种形式并根据何种规则对争议进行判决。这些程序对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至关重要,可确保所有各方都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并确保判决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因此,这些司法程序通过规范法院的组织和审判的进行,成为法治的基本要素。它们不仅确保司法系统正常运作,还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尊重,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在瑞士,某些法律权力集中在联邦一级,特别是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方面,这是瑞士法律制度组织和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中央集权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法律和程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在刑事诉讼方面,联邦立法为处理瑞士全国的刑事犯罪建立了一个共同框架。这意味着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日内瓦、苏黎世还是其他州,都将按照相同的程序标准进行处理。这种统一性对于确保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可保证所有公民,无论居住在何处,都受到相同规则和程序的约束。例如,关于被告权利、调查和审判程序以及上诉程序的规则在瑞士全国都是一样的。同样,管辖个人或实体间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在联邦一级实现了标准化。无论是合同纠纷、离婚案件还是继承问题,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无论在哪个州,都遵循相同的法律程序。这种标准化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框架,有利于诉诸司法和高效解决纠纷。瑞士采用的这种中央集权方式反映了其联邦制,即全国统一的法律和程序与各州在其他领域的自治权相平衡。因此,尽管瑞士各州在治理的许多方面享有高度自治,但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方面,联邦立法占主导地位,确保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司法。

私法分支[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民法的历史与私法的历史密切相关,以至于这两个术语经常被交替使用。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特别是 "ius civile "的概念,它指的是适用于罗马社会中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古罗马的 "市民法 "是一套规范罗马公民之间互动和交易的法律法规。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侧重于家庭法、合同法、财产法和继承等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罗马法律原则和概念极大地影响了世界许多地区,尤其是欧洲法律体系的发展。

在法国和其他受民法影响的国家,"民法 "一词长期以来一直是私法的代名词。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包含了规范私人之间关系的所有规则,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这一法律分支涵盖合同法、家庭法、继承法和财产法等领域,所有这些领域都侧重于私人关系和个人利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变得更加微妙。尽管民法仍然是私法的核心支柱,但私法现在被视为一个更广泛的领域,还包括商法、公司法和就业法等其他具体分支。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私法被理解为包含所有规范私人实体之间关系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传统上由民法涵盖的事项。

法律的演变使不同类型的规则之间有了更细致的区分,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有些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个人。另一方面,有些规则是根据特定类别的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或其他具体特征等标准而专门制定的。普遍规则包括规范社会共存基本方面的基本法律和规范。这些规则适用于每个人,旨在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合同法为个人或实体之间的协议建立了一个共同框架,确保商业和个人交易以公平和可预测的方式进行。同样,有关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公民,从而保障了社会中的一系列基本权利。与此同时,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某些类别人群的规则,以满足这些群体的特殊需求。例如,规范雇主和雇员之间关系的劳动法旨在通过制定工作条件、工作保障和社会福利标准来保护工人的权利。这些规则考虑到了工作场所的具体动态和挑战。同样,公司法适用于企业,管理企业组建、公司治理和责任问题等方面,满足商业部门的具体需求。法律上的这种区别使法律规则的适用更有针对性和相关性。它认识到,虽然有些标准需要具有普遍性,以确保所有人的公平和正义,但有些标准需要具有专门性,以充分应对不同群体或部门的现实情况和挑战。这样,法律就能在普遍性和特殊性需求之间取得平衡,既能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能照顾到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民法 民法典》和《义务法典[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民法被认为是私法的基石,包括一系列规范社会中个人之间互动和关系最基本方面的规则和原则。这一法律领域涉及日常生活的许多基本方面,为个人、家庭和经济关系提供了法律框架。

民法的核心是人法,其重点是对个人的承认和法律保护。这一领域涉及出生、法律行为能力、身份和国籍等问题。例如,界定个人法定成年及相关权利和责任的规则就是民法这一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法是民法的另一个支柱,规范家庭关系,包括婚姻、民事伴侣关系、离婚和子女监护。这些规则对于构建和保护家庭关系至关重要。例如,在离婚时,民法决定如何分割财产和如何判定子女监护权,以确保公平和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利益,尤其是子女的利益。财产法规范财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民法的这一领域对于确定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使用和转让方式至关重要。例如,有关财产买卖、租赁和抵押的规则就属于这一领域。最后,义务法涉及合同承诺,是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该领域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以及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的民事责任。因此,当一方违反合同时,义务法提供了寻求补救或解决争端的机制。

瑞士的民法不加区分地适用于所有个人,由联邦管辖。这种全国统一性确保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每个公民都是相同的,无论其居住在哪个州。瑞士民法受欧洲民法,特别是《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涵盖了确定个人生活中主要事实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重要领域。

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涉及结婚、离婚、子女监护和亲属关系等方面。例如,瑞士的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离婚程序和分居时的子女监护规定。亲子关系法与家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对家庭关系的承认,特别是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该领域涉及亲子关系的确立、收养以及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亲子关系规则决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婚姻财产制度也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规定了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何管理和分享财产。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权、财产分割和财务管理的规定。最后,财产法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分支。该领域涵盖与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转让和保护有关的规则。它包括土地所有权、用益权或质押权等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

瑞士民法属于联邦的职权范围,它提供了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律框架,规范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方面,从家庭关系到财产管理。这一法律框架对于确保瑞士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至关重要。

瑞士义务法典》第 41 条是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案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与非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关的基本原则。该法律在瑞士侵权责任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瑞士民法典》第41条第1款,任何人以非法方式对他人造成损害,无论是故意还是因疏忽或轻率造成的,都有法律义务对损害进行赔偿。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对他人造成伤害,例如因鲁莽而造成交通事故,他或她有责任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或损害。这一规定对于确保不公平损害的受害者获得赔偿至关重要。第二款将这一责任扩大到因违反道德的行为而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这包括虽然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从伦理或道德角度看应受谴责的行为。例如,如果某人故意散布诽谤他人的信息,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该人可能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瑞士联邦法律的这些规定说明了瑞士法律制度是如何处理民事责任问题的。它们强调了个人责任和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为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制定了明确的赔偿规则。

商法: 义务法典[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商法又称企业法,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涵盖了有关商业关系和商业活动的所有法律规则。这一法律领域是专门为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和特殊性而设计的,涵盖了从商业交易到公司结构以及商人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等广泛的主题。商法的核心是规范商业合同的规则,商业合同是经济交流的基础。这些规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执行方式,确保商业交易以公平和可预测的方式进行。例如,商法确定销售或提供服务合同中各方的义务和权利。

商法还涉及对公司和企业的监管。它包括规范公司和其他形式商业实体的成立、管理、重组和解散的法律。这些规则对于构建商业活动、确保道德和有效的公司治理至关重要。此外,商法还包括竞争法和消费者法等领域,前者旨在防止反竞争行为并促进公平市场,后者则保护消费者权利并确保公平的商业行为。

从整体上看,商法通过提供稳定和明确的法律框架,促进和规范商业活动。这一框架对于确保商业交易的信心和安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至关重要。它反映了法律制度适应商业世界现实和挑战的重要性,确保商业活动以道德、高效和依法的方式进行。

商法是私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包含一系列规范商业活动和关系的不同规则。这门法律学科细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都针对工商业的特定方面。

在商法中,定义商人和商业公司地位的法律受到特别关注。这些规则涉及公司的成立、法律义务、公司治理和解散条件等问题。例如,瑞士关于创建公共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了公司成立的标准、公司对股东的责任以及公布账目的要求。此外,商法还涉及与财产和商业活动有关的规则。这类法律包括有关商业交易的法律,如买卖、信贷协议和服务合同。这些规则对于确保商业交易的公平和透明至关重要。例如,瑞士的商业交易规则确保公司之间的协议公平签订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知识产权法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版权)和发明(专利)等知识创造。这些法律保护通过授予创作者使用其作品的专有权来鼓励创新和创造。以专利为例,发明者可以获得在特定期限内利用其发明的专有权,从而鼓励研发投资。最后,商法包括银行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都能满足特定需求,并提出独特的挑战。例如,银行法规范银行的业务和服务,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完整。海商法涉及航运的法律问题,而保险法则涵盖保险合同和索赔管理。

总体而言,商法为合乎道德和高效地开展业务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它通过促进贸易、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利以及促进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私法的特点[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私法的特点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调节个人与私人实体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显著特点反映了主要受罗马法律传统启发而逐渐形成的基本原则。

首先,私法通常被描述为个人主义。它关注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允许人们高度自主地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这种个人主义特点确保个人利益受到保护,个人可自由做出影响其个人和职业生活的法律决定。其次,私法之所以被认为是自由的,主要是因为它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这种自主权允许当事人在尊重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协议并建立法律关系。例如,在订立合同时,只要不违反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适合自己的条款和条件。

私法在性质上也是决定性的,这意味着规则往往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进行修改或排除。这种灵活性意味着可以对规则进行调整和定制,以满足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特定需求。就同一性而言,私法的原则和应用是一致和统一的。这一特点有助于提高私法的可预测性和可理解性,这对私人交易和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最后,私法的特点是其稳定性,这源于它的罗马法律传统。这一传统造就了极其复杂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现代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与公法相比,私法更容易因政府政策和社会需求而发生变化,私法一般更为古老和稳定。

总之,私法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处分性、同一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为管理私人关系和事务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框架。它保护个人权利,并在安全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内促进私人交往和交易。

国际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国际法是一个复杂多变的法律领域,主要以国家间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为基础。这些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国际法的基础。它们通常在国际组织或超国家机构的主持下谈判和通过。这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或欧盟,在促进、谈判和有时适用国际条约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国际合作和国家间对话提供了一个平台,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和维护。

国际条约可涵盖国际贸易、人权、环境保护、裁军等众多领域。这些条约一旦获得批准,就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并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来源。此外,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批准的国际条约被纳入国内法,并对国内法产生直接影响。除条约外,国际法还包括其他渊源,如习惯国际法(由各国普遍接受为法律的惯例和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形成)。国际法院等国际法庭的判决也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

国际法具有广泛的影响,包括超越国界和规范跨国关系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分为两大分支,各自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国际私法关注解决涉外情况下的法律冲突,即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法律体系的案件。在不同国家的个人或私人实体卷入争端或交易的情况下,这一法律分支尤为重要。例如,如果一家瑞士公司和一家法国公司卷入合同纠纷,国际私法将帮助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这些规则旨在为超越单一国家边界的复杂法律情况提供公平实用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国际公法管辖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法律分支涵盖广泛的主题,从条约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到人权和环境法。例如,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定了国家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行为方式,为国际协定制定了规范,并为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权制定了标准。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条约说明了国际公法如何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及如何促进全球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这两个分支共同构成了规范跨国界互动的重要框架,为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或国际行为体的问题和争端提供解决方案和指导。它们的存在和适用对于法律稳定、国际合作以及在日益相互联系的世界中促进正义至关重要。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来自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这些条约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协定,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规定了有关各方的义务和权利。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和其他许多机构,在促进、创建和有时适用国际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组织是谈判和批准国际条约的论坛,使各国能够就一系列全球问题进行有效的合作与协调。此外,这些国际机构还可以通过自己的条例和决议来创立国际法。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可对成员国产生法律影响。同样,欧洲联盟的决定和指令也是其成员国的国际法渊源。

因此,国际法是一个基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贡献和承诺的复杂体系。通过条约和这些机构的活动,国际法塑造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就国际贸易、人权、环境保护和全球安全等问题制定了共同的标准和规则。这使得国际事务的管理更加有序和公平,有助于和平解决冲突和国际合作。

国际公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国际公法 "一词过去常被称为 "万国法",源于拉丁语 "ius gentium"。这一历史表述反映了国际公法几个世纪以来的根源和演变。在罗马古代,"ius gentium "是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不同民族之间关系的法律。尽管在内容和范围上与现代国际公法不同,但 "万国法 "代表了对规范特定社区或国家边界之外的互动的法律规范的需求的早期认识。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主权民族国家的出现和国际交往的增长,万国法逐渐演变为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规范主权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公法涵盖广泛的领域,包括国际条约、海洋法、外交和领事法、人道主义法、人权和环境法。如今,国际公法在构建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国家间的合作提供了框架,有助于和平解决冲突,并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尽管 "万国法 "一词如今已不再广泛使用,但其遗产仍在影响着人们对国际公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公法是当今全球背景下极为重要的法律领域,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渊源和宗旨来理解国际公法。这一法律体系超越国界,由一系列源自国际的规则和原则组成。

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即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具有约束力的协定。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一项确立海洋使用法律标准的条约。除条约外,由各国习惯做法和法律信仰形成的习惯国际法也是另一个主要来源。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法庭的裁决和法学家的著作也可作为解释和适用国际公法的参考。就其主题而言,国际公法侧重于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它涉及外交行为、武装冲突、国际贸易和人权保护等方面。一个具体的例子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规范国际贸易方面的作用,它为贸易协定提供了一个框架,并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此外,国际公法还为国际组织的运作提供了一个框架,例如确定了联合国的决策和运作程序。

国际公法的规则源于国际渊源,旨在规范跨国关系,对于在日益相互联系的世界中维护秩序与合作至关重要。它为和平有序地处理国际事务提供了基础,促进了合作、冲突的解决以及对正义和尊重人权等普世价值观的推广。

规范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形式的概念可追溯到古代,这凸显了在国际关系中追求秩序和正义的悠久历史。虽然这一古老的概念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知的国际公法,但它反映了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国家间利益共同体的重要性以及通过武力以外的手段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在古代,各种文明之间已经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关系和协议。例如,希腊城邦和后来的古罗马政治实体签订了条约、互不侵犯协议和联盟,这些都是现代国际条约的前身。这些协议通常是出于共同利益的考虑,如贸易、抵御共同敌人或管理共享资源。

这些早期实践表明,人们很早就认识到,合作与谈判比公开冲突更有利。尽管我们今天所熟知的国际公法的机制和原则主要是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在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但这些古老的渊源表明,建立一个规范不同政治实体之间关系的法律秩序的理念绝非新生事物。如今,国际公法更加结构化和正规化,专门的国际机构和条约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尽管如此,国家间利益共同体的基本思想,寻求以和平有序的方式解决冲突,仍然是国际公法的核心原则。这种历史延续性凸显了合作与和平解决冲突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持久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国家主权及其同意服从国际法规则的问题。在一个国家,如果存在一种既定的权力,就有可能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则。这种既有权力一般由政府和司法系统体现,它确保法律得到遵守,并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实施制裁。因此,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是在一个明确确立了执法权力和能力的框架内运行的。但在国际舞台上,情况则有所不同。国家是主权实体,这就意味着不存在一个拥有绝对权力强加国际法规则的全球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国际法规则的存在和效力取决于主权国家是否承认并选择遵守这些规则。这通常是通过条约、协定和其他形式的相互同意来实现的。因此,对国际法规则的承认和遵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意愿。虽然国际法的某些准则,如习惯国际法原则和强制法准则(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准则),被认为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但大多数国际法都是以国家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为基础的。

国际法的这一特点突出了国家间合作、对话和相互尊重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促进全球和平与稳定方面的重要性。虽然这种结构可能带来挑战,特别是在国际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方面,但它反映了国家主权与国际监管和合作需求之间的微妙平衡。

国际公法的特点[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国际公法作为规范国家与其他国际行为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具有不同于国家国内法的鲜明特点。国际公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其不完备性或空白性,反映了国际合作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国内法往往提供一个涵盖广泛情况的详细法律框架,而国际公法则不同,它并不详尽无遗地涵盖所有可能的领域。有些领域和情况是国际公法没有涉及的,这可能会给国际关系的监管留下空白。例如,尽管国际公法涉及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等问题,但它可能缺乏对新情况或快速演变情况的具体指导,如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新兴技术或网络安全问题。

此外,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间相互理解和达成协议的领域。该法的规则和规范是在各国认为有共同合作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例如,国际贸易条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条约)就是各国就规范和促进全球贸易的必要性达成共识的结果。然而,在没有达成明确共识的领域,如环境监管或全球资源管理的某些方面,国际公法可能不够完善或约束力较弱。国际公法的这种空白性质凸显了规范国际关系所固有的挑战。它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在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中,合作和共同法律规范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国家的意愿和同意。这种态势使得国际公法成为一个既迷人又复杂的领域,它对国际合作至关重要,但又受到主权国家之间关系性质的限制。

国际公法的性质多种多样,是不同法律渊源和传统的混合体。这种异质性反映了世界各地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多样性,使这一法律领域更加丰富和复杂。习惯国际法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由被各国接受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复实践形成的。例如,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个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除习惯法外,作为国家间正式协议的国际条约也是另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条约可以涵盖从国际贸易到人权保护等各种主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日内瓦公约》就是例证。国际公法的 "砖瓦 "结构反映了国际公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演变,既吸收了新的准则,又调整了旧的准则。这一比喻说明了来自不同背景和时期的不同碎片是如何组合在一起形成国际法律框架的。例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气候变化条约的出现表明,国际公法的新领域是如何为应对全球挑战而出现的。

国际公法的 "地层 "特征捕捉到了这样一种理念,即这一法律领域是通过层层规则和规范的连续积累而发展起来的,这些规则和规范可以保持相对独立。这一地质学隐喻说明了国际公法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建立和演变的。国际公法中的地层概念表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事件促进了新规范和规则的发展,每一个时期和事件都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增加了一个新的层次。这些不同的层次反映了各自时代的背景和需求,但并不总是直接联系或连贯地整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例如,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创建联合国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原则为国际法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层次,随后关于环境法或国际贸易法等特定主题的条约也是如此。

国际公法的这一地层特征意味着法律的不同部分之间可能缺乏凝聚力或明确的联系。不同时期制定的规范可能并存,但不一定形成一个完全整合或统一的法律体系。这有时会导致不同时期或不同背景下制定的规范之间出现解释困难或冲突。不过,这种分层方法也有其优点。它使国际公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挑战和局势增加新的规则和标准提供了可能。总之,虽然国际公法的分层性质可能会在一致性和解释方面带来挑战,但它也表明国际法有能力发展和适应国际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附件[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参考资料[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