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组织及其与瑞士的关系
法律入门:关键概念和定义 ● 国家:职能、结构和政治制度 ● 法律的不同部门 ● 法律渊源 ● 法律的主要形成传统 ● 法律关系的要素 ● 法律的适用 ● 法律的实施 ● 瑞士从起源到20世纪的发展 ● 瑞士的国内法律框架 ● 瑞士的国家结构、政治制度和中立 ●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国际关系的演变 ● 世界组织 ● 欧洲组织及其与瑞士的关系 ● 基本权利的类别和世代 ● 基本权利的起源 ● 十八世纪末的权利宣言 ● 二十世纪基本权利普遍概念的构建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其后果不可磨灭地塑造了我们今天所知的欧洲大陆。1945 年战争结束后,欧洲满目疮痍,城市变成废墟,经济疲惫不堪。出于快速重建的需要,1948 年美国政府在哈里-杜鲁门担任总统期间提出了 "马歇尔计划 "倡议,为遭受战争破坏的欧洲国家的重建提供了大量援助。
在这段重建时期,保证欧洲和平与稳定的愿望也十分强烈。这种愿望反映在地区一体化的努力中,特别是在罗伯特-舒曼和让-莫内等有远见的人物的推动下,1951 年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1957 年,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通过《罗马条约》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这一倡议演变为欧洲经济共同体,从而为当前的欧洲联盟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欧洲出现了东西方分裂,标志着冷战的开始。这种分裂的象征是 1961 年修建的柏林墙,它将共产主义的东德与资本主义和民主的西德分隔开来。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当时美国和苏联这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对欧洲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也加速了非殖民化进程。英法等帝国在战争中疲惫不堪,逐渐给予其殖民地独立。1947 年,在圣雄甘地和贾瓦哈拉尔-尼赫鲁等人的领导下,印度等国以及 20 世纪 60 年代的非洲国家获得了主权,重新绘制了全球政治版图。在人权方面,1945 年后的欧洲一致努力避免战争和大屠杀的恐怖重演。因此,1949 年成立了欧洲委员会,1950 年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建立了保护欧洲基本权利的法律框架。除其他外,这些事件和举措表明,今天的欧洲是如何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和挑战中汲取教训和应对措施的直接产物。它们见证了在经历了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之一之后,欧洲大陆决心促进合作、民主、人权与和平。
欧洲委员会[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欧洲留下了深重的身心创伤。到 1945 年,欧洲大陆血流成河,城市成为废墟,经济支离破碎,人民深受创伤。然而,除了物质破坏,集中营的发现也引发了前所未有的震撼。盟军解放集中营时曝光的图片和故事向世界展示了纳粹政权所犯下的恐怖罪行的规模。奥斯威辛、达豪和布痕瓦尔德等地成为人类暴行的代名词。这些揭露不仅震撼了欧洲的良知,也震撼了世界的良知,凸显了野蛮行径的规模以及促进人权和尊严的迫切需要。
这种震撼对战后时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 1945 年联合国成立的关键因素,《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是对国际和平与尊重人权的承诺。在欧洲,它影响了欧洲委员会的成立和《欧洲人权公约》的起草,该公约于 1950 年签署,为保护整个欧洲大陆的基本权利建立了法律框架。对大屠杀恐怖的认识也激发了加强欧洲一体化的政治愿望,希望能够防止未来的冲突。这导致了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ECSC)和欧共体(EEC)等倡议的产生,它们是欧洲联盟的前身,希望将欧洲各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它们之间的战争变得不可想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标志着美国和苏联这两个全球超级大国的出现,它们在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上的对立影响了几十年的世界秩序。这一时期被称为冷战,其特点是意识形态上的深刻分歧,即美国倡导的自由资本主义与苏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主义之间的对立。欧洲作为这场对抗的中心舞台,被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在 1946 年的著名演讲中称为 "铁幕 "的东西从字面上和象征意义上分割开来。这个词描述了受美国影响的西欧国家与在苏联轨道下的东欧国家之间在政治、军事和意识形态上的分离。这种分裂最显著的表现就是 1961 年修建的柏林墙。柏林墙不仅将柏林分为东西两部分,还成为欧洲分裂和东西方对立的最显著标志。柏林墙代表的不仅仅是一道物理屏障,它还体现了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和紧张关系。一边是受益于马歇尔计划、正在走向市场经济和自由民主的西欧,另一边是苏联支持并经常强加的共产主义政权占主导地位的东欧。
这一时期发生了一系列危机和冲突,包括 1962 年的古巴导弹危机、核军备竞赛以及世界各地的代理冲突。冷战对欧洲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影响了欧洲各国的内外政策,并塑造了几代人的国际关系。1989 年柏林墙的倒塌象征着这一分裂时期的结束,标志着冷战结束的开始,为 1990 年德国的统一、东欧共产主义政权的瓦解以及 1991 年苏联的最终解体铺平了道路。这段历史仍然是意识形态和超级大国如何塑造世界历史进程的一个生动例子。
1944 年抵抗运动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秘密会议象征着欧洲历史上的一个关键时刻,在这一时刻,一个统一和平的欧洲的愿景开始形成。这些代表来自法国、丹麦、意大利、挪威、荷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甚至还有德国。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讨论战后欧洲的重建问题,同时也讨论欧洲统一这一更为宏大的构想。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统一欧洲是确保欧洲大陆持久和平、避免重蹈 20 世纪上半叶毁灭性冲突覆辙的一种手段。在这方面,国际高等研究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汇集来自欧洲各地的知识分子和政治难民,该学院已成为坚韧不拔和向往美好未来的象征。它是自由主义思想的论坛,也是讨论如何重建和团结因战争和压迫而四分五裂的欧洲的论坛。因此,这次日内瓦会议是欧洲一体化漫长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它反映了人们日益认识到需要跨越国界进行合作,以建设一个共同的未来。虽然统一欧洲的构想经过很长时间才得以实现,1951 年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后来又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但日内瓦会议迈出的这第一步对于为日后的欧洲联盟奠定基础至关重要。
1946 年温斯顿-丘吉尔发起的 "苏黎世呼吁 "是欧洲一体化历史上的决定性时刻。时任英国前首相的丘吉尔在苏黎世大学发表演讲,呼吁建立 "欧洲合众国"。这一大胆的想法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破坏和分裂的回应。丘吉尔认为,欧洲统一是保证欧洲大陆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丘吉尔强调法德和解作为欧洲统一基石的重要性。他还主张成立欧洲议会,这一想法是我们今天所知的欧洲机构的直接前身。尽管丘吉尔并未设想英国会成为这一联盟的组成部分,但他的演讲在激发关于欧洲未来的辩论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1947 年在蒙特勒举行的战后第一次大型欧洲政治会议上,人们感受到了这一呼吁的回声。这次大会汇集了各种政治和知识界人士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为讨论和规划欧洲的未来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蒙特勒会议的讨论范围从经济合作到建立欧洲政治机构,反映出人们日益认识到欧洲大陆进一步一体化的必要性。这些活动为未来的欧洲一体化倡议奠定了基础。它们为 1950 年的《舒曼宣言》(该宣言提议成立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和 1957 年的《罗马条约》(该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铺平了道路。因此,丘吉尔的苏黎世呼吁和蒙特勒大会在建立统一与和平欧洲的运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遗产继续影响着当今欧洲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1948 年 5 月 8 日至 10 日举行的海牙大会是欧洲统一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来自 19 个欧洲国家的约一千名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它象征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之后,为重建和统一欧洲所做出的重大集体努力。从政治家、知识分子、工会成员到民间社会的代表,众多知名人士出席了大会。他们齐聚一堂,讨论和思考欧洲的未来,显示出对欧洲一体化日益增长的兴趣和承诺。然而,海牙大会也凸显了在如何实现欧洲统一问题上的深刻分歧。一方是联盟主义者,他们主张政府间合作,民族国家保留主权,同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合作。另一方面,联邦主义者支持将主权移交给超国家的欧洲结构,设想建立一个拥有实权的共同机构的更加一体化的欧洲。这些辩论反映了希望深化一体化与不愿放弃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尽管存在这些分歧,海牙大会还是成功地汇集了各种声音和观点,标志着欧洲一体化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促成了 1949 年欧洲委员会的成立,是欧洲政治合作的重要一步。
海牙大会为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如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以及后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尽管存在各种挑战和意见分歧,但它仍然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证明了建立一个团结与和平的欧洲的意愿和愿望。
1948 年海牙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为一系列重要机构奠定了基础。战后时期的共同愿望是避免过去的恐怖,建立一个团结与和平的欧洲,这一愿望通过这些机构的建立得以实现。大会首次提议成立欧洲议会,这就是后来的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成立于 1949 年,即大会召开一年后,它代表了在欧洲大陆范围内开展政治合作的第一个具体倡议。其宗旨是促进欧洲的民主、人权和法治。该机构使成员国能够就超越国界的问题开展合作,建立了一个对话和联合行动的论坛。在人权领域,海牙大会在倡导制定人权宪章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1953 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使这一想法具体化。这份基本文件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和大屠杀悲剧的启发,为欧洲公民确立了一系列基本权利。该公约已成为欧洲人权法的核心支柱,体现了欧洲各国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的承诺。此外,大会决议呼吁设立一个最高法院来执行《公约》,该法院后来被称为欧洲人权法院,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该法院对欧洲的人权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它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方面的作用对于确保会员国所作的承诺不会成为空头支票至关重要。海牙大会提出的这些倡议为塑造现代欧洲做出了重大贡献。它们不仅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更密切的合作,还为人权和民主治理制定了高标准。这些机构和原则反映了海牙会议的雄心和精神,体现了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的希望,这一遗产在今天的欧洲依然存在。
1948 年海牙大会是欧洲运动的催化剂,是推动统一欧洲理念的关键力量。从海牙大会中发展起来的欧洲运动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联盟,由不同的政治、知识和民间社会人士组成,他们都致力于欧洲一体化。这一运动的行动对欧洲委员会的成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欧洲统一道路上的一项重大成就。这一运动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大会本身。大会上讨论的观点和建议得到了当时有影响力的政治人物的响应。特别是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和比利时外长保罗-亨利-斯帕克在复兴和推广这些思想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是舒曼,由于他在推动欧洲一体化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经常被誉为欧洲的 "开国元勋 "之一。欧洲运动提出的一个重要建议是成立欧洲制宪大会。这一构想将来自各国议会的代表聚集在一起,为将部分主权从成员国转移到超国家的欧洲身份奠定基础。这一想法反映了超越传统的政府间合作框架的雄心壮志,设想了更深层次的一体化,包括分享主权和建立共同机构。
1949 年成立的欧洲委员会是实现这一愿景的第一步。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欧洲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制宪大会,但它为欧洲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对话建立了一个重要的论坛。1950 年的《舒曼宣言》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为后来的欧洲联盟拉开了序幕。因此,海牙大会产生的欧洲运动在落实指导欧洲一体化的思想和原则方面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它标志着一个历史性进程的开始,这一进程将欧洲从一个主权国家的联盟转变为一个为了欧洲的共同利益而分享主权的国家联盟。
1949 年 5 月 5 日欧洲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程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十个创始国在伦敦签署公约,成立了这一机构: 十个创始国是:法国、比利时、丹麦、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和英国。选择法国斯特拉斯堡作为欧洲委员会的所在地极具象征意义,反映了德国和法国在 20 世纪初毁灭性冲突之后和解的愿望。斯特拉斯堡地处法德边境,历史上法国和德国交替行使主权,选择斯特拉斯堡体现了为欧洲设想的合作与团结的新时代。欧洲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欧洲的民主、人权和法治,这些原则是确保欧洲大陆持久和平的根本。欧洲委员会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其政府间合作的方式,将成员国政府的代表聚集在一起。这与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后来提出的超国家结构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两个组织最终导致了欧洲联盟的诞生。欧洲委员会的成立是整个欧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战后欧洲各国之间的合作建立了框架。它为在共同价值观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至今仍在指导着欧洲。1950 年在理事会主持下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强化了这一使命,为在整个欧洲大陆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了一个机制。
自 1949 年成立以来,欧洲委员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除白俄罗斯和科索沃外,几乎囊括了欧洲大陆的所有国家。这种扩大反映了欧洲委员会作为一个致力于促进欧洲合作与团结的组织所发挥的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欧洲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成员国政府之间在一系列对欧洲社会和文化福祉至关重要的领域开展合作。这些领域包括文化、社会问题、卫生、教育和环境。其主要目标是促进和捍卫人权、民主和法治等基本原则,同时努力提高欧洲公民的生活质量,促进文化多样性。
欧洲委员会在文化领域的工作旨在加强欧洲的文化遗产,促进相互理解和文化多样性。在社会和卫生领域,欧洲委员会努力促进社会保护,消除不平等现象,保障人们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在教育领域,欧洲委员会致力于改善教育系统和促进终身学习。在环境方面,欧洲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可持续性,保护欧洲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因此,欧洲委员会在制定影响欧洲公民日常生活的政策和标准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欧洲委员会有能力将各国团结在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周围,这使其成为欧洲大陆合作与团结的重要力量。欧洲委员会虽然有别于欧洲联盟,但通过关注更广泛的合作和共同价值观,补充和加强了欧洲一体化的努力。
作为一个致力于促进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政府间组织,欧洲委员会通过一些关键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其顺利运作和目标的实现。协商和议会大会是这一结构的核心,作为审议机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协商和议会大会由成员国国家议会的代表组成,体现了欧洲民主的多样性。以瑞士为例:虽然瑞士人口较少,但却拥有六个席位,其中包括四名国家议员和两名州议员。这种代表性确保了即使是较小的国家也能在审议中发表意见,体现了成员国之间的公平原则。议会大会讨论影响非洲大陆的关键问题,从人权到一系列社会和文化问题,并提出建议。部长理事会是欧洲委员会的政府间机构。它由各国外交部长或其常驻代表组成,负责代表理事会做出决定。理事会在制定理事会的政策和重大举措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确保所采取的行动符合本组织的目标和价值观。最后,秘书处由议会根据部长理事会的建议选举产生的秘书长领导,负责理事会活动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秘书处在确保理事会运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协调计划、筹备会议以及帮助落实其他机构的政策和决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共同努力,这些机构使欧洲委员会能够履行其使命,促进欧洲各国之间的合作,推动作为欧洲特性核心的基本原则。它们确保欧洲委员会继续在欧洲政治和社会领域发挥关键作用,有效应对当代挑战,同时忠实于其创始价值观。
不可否认,欧洲委员会在整个欧洲大陆传播民主价值观和尊重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 1949 年成立以来,该组织一直站在促进和保护这些基本原则的最前沿,在确立整个欧洲的民主标准和实践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950 年通过并由欧洲委员会实施的《欧洲人权公约》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该条约不仅为成员国的所有公民确立了一系列基本权利,还建立了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在内的监督和执行机制。该法院设在斯特拉斯堡,允许个人对其指控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成员国提出申诉。这种可能性是人权法律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除人权工作外,欧洲委员会还在促进民主和法治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该组织帮助转型期国家,特别是苏联解体后的转型期国家,建立民主体制,实施政治和司法改革。它的努力有助于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社会,使民主原则得到尊重和促进。欧洲委员会在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民主公民教育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各种计划和倡议,欧洲委员会鼓励文化间对话,帮助提高人们对民主和人权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自成立以来,欧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直是制定公约和协定,以形成和统一整个欧洲的政策和法律实践。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于 1950 年签署并于 1953 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例子之一。该公约标志着欧洲保护人权的一个转折点。欧洲人权公约》代表了成员国尊重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它列出了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公平审判权、言论自由、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等。这份文件不仅因其内容而引人注目,还因其执行机制--欧洲人权法院--而引人注目。
根据《公约》设立的该法院使个人能够对成员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质疑。公民有可能直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诉,这在当时具有革命性意义,并一直是欧洲人权架构的关键要素。法院的裁决对成员国的法律政策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往往导致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大变革。除《欧洲人权公约》外,欧洲委员会还在环境保护、打击犯罪、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教育等不同领域制定了许多其他公约和协定。这些文书对于协调整个欧洲大陆的标准和政策至关重要,有助于围绕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建立一个更加一体化的欧洲。
欧洲人权公约》于 1950 年通过,1953 年生效,是国际关系和人权保护领域的一 个革命性步骤。该公约引入了创新概念,重新定义了在国际层面看待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方式。该公约最具创新性的一个方面是明确承认个人权利必须高于国家权力。这标志着传统的国际关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中,主权和国家利益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公约》明确规定,不能以国家利益的名义无视或侵犯人权。此外,《公约》还促成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成立,这是一个负责确保成员国所做承诺得到遵守的司法机构。法院有权对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国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1979 年 Marckx 诉比利时等著名案件可以说明法院的重要性,法院在这些案件中裁定比利时民法典的某些条款侵犯了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
公约》还规定会员国有法律义务尊重《公约》规定的权利。这种约束力迫使各国政府调整其立法和做法,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导致一些国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保在整个欧洲更好地保护人权。最后,《公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允许个人对会员国侵犯《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行 为提出申诉。这一规定为公民提供了直接的补救措施,使他们能够在国际机构面前对其政府的行为提出质疑。这对于加强人权的实施和给予个人维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至关重要。
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大量旨在禁止和谴责酷刑的法律文本。这一运动反映出全球日益认识到保护基本人权和防止虐待的必要性。
联合国大会于 1948 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其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文本之一。该宣言第 5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尽管该宣言不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它确立了一项国际标准,并成为许多其他国际条约和法律的基础。另一项重要文书是联合国于 1984 年通过并于 1987 年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条约规定缔约国有法律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其领土上发生酷刑,并绝对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酷刑。该条约还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来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提供了审查个人申诉的机制。在欧洲,上述《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也禁止酷刑,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为界定和打击酷刑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个别案件中确立了重要的先例。这些文本和其他文本是全球法律和公约网络的一部分,共同致力于消除酷刑。它们的通过和实施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类尊严、打击虐待和不人道待遇的持续承诺。
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是欧洲打击酷刑的重要文书。该公约于 1987 年通过,承认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从而加强了会员国在《欧洲人权公约》中所作的承诺。该公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预防机制。许多国际文书侧重于禁止酷刑并提供事后补救手段,而《欧洲防止酷刑公约》则更进一步,建立了一个积极主动的监测系统。这种预防性方法至关重要,因为它旨在从根本上解决酷刑问题,从一开始就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公约》设立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CPT),该机构有权访问成员国的任何拘留场所,无论是监狱、警察局、移民拘留中心还是其他剥夺人们自由的场所。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此类访问,这对于适当评估拘留条件和当局的做法至关重要。这种监督和预防方法是对事后控制机制的补充,如欧洲人权法院提供的机制。通过将预防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相结合,《欧洲防止酷刑公约》有助于为打击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有效的框架。
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的起源与日内瓦银行家让-雅克-戈蒂埃的倡议和承诺密切相关。让-雅克-戈蒂埃生于 1912 年,逝世于 1988 年,他不仅是一位金融专业人士,也是一位深切关注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人道主义者。他之所以提议制定一项以防止酷刑为重点的公约,是因为他深信,作为一名银行家,他对社会负有超越其职业活动的责任。戈蒂埃坚信,防止酷刑和保护人权不仅是政府和律师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戈蒂埃深信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防止酷刑,因此他建议成立一个独立机构,有权视察拘留场所,监督拘留条件并防止虐待行为。这一想法在当时具有革命性意义,因为它引入了预防性监督和干预的概念,与主要侧重于在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后进行法律补救的传统方法形成了鲜明对比。戈蒂埃的承诺和努力最终取得了成果,1987 年《欧洲防止酷刑公约》获得通过。他的远见卓识促成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CPT)的成立,该机构在欧洲监督拘留场所和防止酷刑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让-雅克-戈蒂埃在保护人权方面的贡献是一个杰出的例子,说明了一个有奉献精神的人能够对国际政策和实践产生的影响。让-雅克-戈蒂埃的遗产在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和《公约》的持续工作中得以延续,证明了个人行动在促进社会和法律变革方面的重要性。
让-雅克-戈蒂埃提出的创新想法涉及建立一个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查访的制度,目的是确保有效监督和主动打击酷刑,即事前而不是事后。这一建议标志着在处理监狱系统和其他拘留形式中的酷刑和虐待问题方面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戈蒂埃认为,为了有效防止酷刑,有必要超越仅在报告或发现侵犯人权行为后才启动的被动法律措施。因此,他呼吁建立一个独立的预防机制,能够对拘留场所进行定期、突击访问。其目的是监测拘留条件,确保被拘留者的权利得到尊重,以防止任何形式的酷刑或虐待。
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具有革命性意义,因为它能够在问题升级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之前发现并解决。戈蒂埃的提议促成了根据《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成立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CPT)。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有权访问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所有拘留场所,包括监狱、警察局、移民拘留中心和精神病院。戈蒂埃的倡议和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成立对欧洲保护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预防性方法得到了广泛认可,并被誉为在打击酷刑和虐待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上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
让-雅克-戈蒂埃(Jean-Jacques Gautier)提出的对拘留场所进行主动监督的建议首先在国际层面,特别是在联合国得到响应,并以议定书的形式出现。这一发展是一个委员会和一个瑞士律师委员会辛勤工作的结果,他们起草了议定书的最初文本。1980 年 3 月,哥斯达黎加发挥了关键作用,正式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了议定书。不幸的是,这一过程遇到了障碍,议定书文本遭到了否决,从而引发了一场全欧洲的动员,以落实戈蒂埃的想法。这次动员凸显了各国和国际组织对保护人权和打击酷刑的日益重视。面对这些挑战,欧洲委员会大会采取了果断行动。由于认识到戈蒂埃提案的价值和重要性,欧洲委员会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酷刑的建议。该建议附有让-雅克-戈蒂埃及其委员会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起草的公约草案。欧洲委员会大会的这一行动是朝着实现戈蒂埃的设想迈出的重要一步,强调了在反对酷刑的斗争中采取积极主动和预防性方法的必要性。这项建议和公约草案附件的通过最终促成了《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制定。这一过程说明,在改善人权的集体承诺的支持下,个人倡议如何能够在国际层面带来重大而持久的变革。戈蒂埃提案的影响及其转化为欧洲公约的过程是欧洲及其他地区人权保护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让-雅克-戈蒂埃提案的启发下,《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批准之路经历了长达四年的深入讨论和谈判。这些努力最终促成了 1987 年 11 月 26 日公约的签署。继这一成功之后,公约于 1988 年获得批准,并于 1989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CPT)。该委员会被赋予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中防止酷刑的重要任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欧洲在打击酷刑和虐待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有权查访所有拘留场所,包括监狱、警察局、移民拘留中心、精神病院和任何其他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场所。这些访问的目的是通过评估拘留条件并就如何改善这些条件向会员国提出建议,防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基于与会员国合作的原则。委员会与各国政府开展建设性对话,找出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方案。这些互动旨在加强现有的保护机制,确保人权在各种形式的拘留中得到尊重。因此,《公约》的生效和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成立是欧洲保护人权工作的一个转折点。这一举措表明,积极预防和定期监测对于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和促进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享有有尊严的生活条件十分重要。
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CPT)是根据《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成立的,由挑选出的正直和独立的专家组成。他们在欧洲监督和预防酷刑和虐待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专家的任务是访问所有剥夺人们自由的场所,如监狱、警察局、精神病院和其他类型的拘留场所。访问的目的是评估拘留条件,确保被拘留者的权利得到尊重。
每次查访后,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都会编写一份详细报告,并提交给相关国家。该报告载有旨在改善拘留条件和加强保护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的依据是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专家在访问期间提出的意见和调查结果。如果会员国拒绝考虑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或就建议采取行动,委员会可以选择公布报告。这一宣传措施旨在通过动员公众舆论和引起对拘留条件的关注,向有关国家施加压力。这是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有效途径。
必须指出,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的活动仅限于已批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的国家。这意味着只有这些国家才能接受其检查和建议。与此同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也发挥着类似但不同的作用,其工作重点是武装冲突中的战俘和拘留条件。根据《日内瓦公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致力于促进尊重被拘留者的权利,并在武装冲突中的拘留条件违反国际标准时利用宣传作为施加压力的手段。这些监督和建议机制,无论是由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还是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行使,对于确保世界各地的拘留场所尊重人权和防止酷刑和虐待都是至关重要的。
欧洲联盟[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让-莫内于 1888 年出生于科涅克,是欧洲一体化历史上的关键人物,通常被视为欧洲联盟的 "奠基人 "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他在法国政府和国际上担任过许多重要职务,特别是在国际联盟,积累了宝贵的国际合作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经济和工业形势岌岌可危,急需重建和现代化。战争期间自由法国的领导人、战后的关键人物夏尔-戴高乐将军看中了莫内的能力和经验,邀请他担任规划专员一职。在这个职位上,莫内负责领导一项雄心勃勃的工业化和经济现代化计划,这对法国的战后重建至关重要。人们常说的 "莫内计划 "在振兴法国经济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计划侧重于关键工业部门的现代化,特别是钢铁和能源,为法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该计划还成为其他欧洲国家类似计划的典范,为整个欧洲的经济重建做出了贡献。
除了在法国取得的成就,让-莫内最为人熟知的是他在促进欧洲一体化方面的作用。他是欧洲统一的坚定捍卫者,坚信欧洲各国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合作对于确保欧洲大陆的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他的思想和领导对 1951 年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的成立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这也是我们今天所知的欧洲联盟形成的重要一步。因此,让-莫内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人物,不仅因为他在法国战后重建中所发挥的作用,还因为他是欧洲统一的远见卓识者,他的遗产继续影响着欧洲的政治和经济。
在欧洲,特别是在欧洲一体化运动的背景下,联邦主义方法面临着重大挑战,尤其是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欧洲联邦制的支持者主张深化欧洲各国的一体化,设想建立一个超国家实体,拥有自己的权力和权限,超越传统的政府间合作框架。然而,这一设想遇到了许多国家不愿意将其主权的很大一部分让渡给欧洲机构的问题。国家主权是国际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代表着一个国家在管理其内部和外部事务方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对许多国家来说,将部分主权移交给一个超国家机构的想法被视为对其自主性和民族特性的威胁。
因此,尽管让-莫内(Jean Monnet)等一些有远见的人和欧洲一体化运动者对联邦制思想产生了共鸣,但它却遭到了那些倾向于邦联或政府间方式的人的强烈抵制。在邦联模式中,成员国保留主权,同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合作。这种方式的一体化程度低于联邦制,允许成员国对欧洲层面的政策和决定保持更直接的控制。联邦制与邦联制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决定了欧洲一体化的演变。虽然欧盟已逐渐发展出超国家实体的某些方面,特别是建立了共同机构,并在某些领域实施了一体化政策,但国家主权问题仍是不断辩论和谈判的主题。政府间合作,而非全面的联邦一体化,仍然是欧盟组织和运作的核心支柱。
让-莫内为克服与国家主权问题相关的欧洲一体化障碍而采取的战略是以务实的部门方法为特点的。莫内意识到各国不愿让渡大部分主权,因此提出了一种方法,即把某些关键的经济部门置于超国家的欧洲权力机构之下。这一想法被提交给了法国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并最终促成了 1950 年的《舒曼宣言》,这也是后来欧盟成立的决定性时刻。莫内的做法不是直接对抗民族主义,也不是正面挑战国家主权。相反,他的目标是在欧洲创造一种 "整合病毒",首先在合作效益明显、主权问题不那么敏感的特定领域进行整合。他的想法是,通过在有限但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分享主权,成员国可以看到一体化带来的切实利益,并逐渐被鼓励将这种合作扩展到其他领域。这一战略首次在煤炭和钢铁领域实施。1951 年根据《巴黎条约》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是这种部门一体化的第一个范例。通过将这些重要行业置于一个共同的权力机构之下,莫内试图在成员国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团结,从而加强和平与经济合作。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成功为未来的一体化倡议奠定了基础,如 1957 年通过《罗马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原子能联营)。这些举措逐步将欧洲一体化的范围扩展到煤炭和钢铁之外,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欧洲联盟。
舒曼的愿景是将煤炭和钢铁生产置于欧洲的共同控制之下。这一方法旨在在这些对当时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工业领域建立部门一体化。通过针对这些行业,莫内试图避免直接解决更为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从而规避民族主义的反对。煤炭和钢铁生产是一个战略选择,原因有几个。首先,这些行业对欧洲各国的经济和军事能力至关重要,因此将其置于共同管理之下可降低未来冲突的风险。其次,这些行业是二战后经济重建的基础,对它们进行协调管理可以促进欧洲的经济复苏和稳定。1951 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就是在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通常被视为欧洲一体化的第一个具体步骤。通过对这些基本资源的集中控制,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不仅加强了本国经济,还为日后欧盟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奠定了基础。因此,部门一体化是开始联合欧洲各国的一种巧妙方式。它克服了对国家主权的抵制,强调了合作的实际和经济利益,同时为其他领域更深层次的一体化开创了先例。这一战略不仅促进了经济合作,还将各国的利益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有助于在欧洲建立持久和平。
1951 年 4 月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于 1952 年生效,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历史性里程碑。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由六个欧洲国家签署: 德国、法国、比荷卢三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意大利签署了该条约。这一举措标志着欧洲合作新时代的开始,其目标是实现和平与经济繁荣。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由一个超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管理,这一特点明显区别于当时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高级管理局由独立于成员国政府的高级公务员组成。这种独立性对于确保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的决策符合整个欧洲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个别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
让-莫内作为欧共体常设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的首任主席,在指导和实施这一新的合作形式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他的领导下,欧共体安全理事会成功整合了成员国的煤炭和钢铁行业,不仅为这些产品创建了一个共同市场,还为欧洲进一步的经济和政治一体化奠定了基础。欧洲煤炭和钢铁委员会是部门一体化的一次成功实践,为欧洲未来的举措树立了典范。它表明,超国家合作是可以实现的,其机构被赋予超越国界的实权,并对参与国有利。这一经验为 1957 年通过《罗马条约》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洲原子能联营)铺平了道路,标志着向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欧洲联盟形式的欧洲一体化迈出了进一步的步伐。
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成立于 1951 年 4 月,1952 年生效,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结构旨在有效管理六个创始成员国的煤炭和钢铁资源: 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比荷卢三国(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这一结构的核心是高级管理局,这是一个超国家的执行机构,负责欧洲煤炭和钢铁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高级管理局有权做出有关煤炭和钢铁行业管理的重要决定,并向成员国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这种超国家的做法在当时是革命性的,因为它超越了国界,将欧洲的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的部长特别理事会与高级管理局密切合作。该理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所做决定尊重成员国的利益和关切。它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的超国家抱负与各国政治现实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与此同时,由六个成员国议会代表组成的协商会议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增添了民主色彩。虽然它的作用主要是咨询,但它提供了一个就高级权力机构和部长理事会的政策和行动进行辩论和思考的重要论坛。最后,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法院在确保遵守和正确解释《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条约》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负责解决成员国、公司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各机构之间的争端,从而保证共同体法律的统一和公平适用。欧共体证券委员会的这一机构框架不仅在当时具有创新性,而且为欧洲机构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欧共体服务中心表明,在特定经济领域开展超国家合作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对参与国也是有益的。它的成功为更广泛的一体化倡议铺平了道路,最终促成了欧洲联盟的成立。
在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的部门一体化取得成功后,欧洲通过两大举措继续推进其一体化努力。首先是建立欧洲防务共同体(EDC),试图整合成员国的武装部队。然而,这一倡议于 1954 年失败,主要原因是法国议会反对,拒绝批准该条约。EDC 是一项建立欧洲共同军队的雄心勃勃的建议,但这一想法引起了相当大的担忧,特别是在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第二项更为成功的倡议是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也称为 "共同市场"。1957 年,六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了成立欧共体的条约: 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比荷卢三国于 1957 年在罗马签署了建立欧共体的条约。该条约于 1958 年生效,旨在通过建立关税同盟和实施共同农业政策,深化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欧共体标志着欧洲向更全面的一体化迈出了重要一步,它超越了部门合作的范畴,拥抱了更广阔的经济一体化愿景。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共体发生了变化和发展。1992 年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是这一演变的决定性时刻,它将欧共体转变为欧洲联盟(欧盟)。欧盟引入了新的合作形式,特别是在外交政策和安全领域,并创建了单一货币--欧元。随后又签订了其他条约,修改并扩大了欧盟框架,最近的条约是 2007 年签署并于 2009 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该条约对欧盟的体制结构做出了重大改变,并加强了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因此,欧洲一体化的历史是以一系列雄心勃勃的倡议为标志的,这些倡议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但都旨在加强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团结。从欧洲安全与合作理事会的部门一体化到欧洲联盟的成立,每个阶段都有助于塑造我们今天所了解的欧洲大陆。
为了实现建立单一市场的目标,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成员国以及后来的欧洲联盟(欧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这些努力的基石是建立关税同盟,其中包括取消成员国之间货物流动的关税,以及建立对第三国的共同对外关税。这一措施对于促进共同体内部的自由贸易至关重要。除货物自由流动外,欧洲联盟还致力于服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人员自由流动已成为欧盟的基本原则之一,允许成员国公民在其他成员国旅行、工作和生活,而不受国家边界的通常限制。这种流动性不仅加强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也促进了社会和政治的进一步融合。与此同时,欧盟还努力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以确保单一市场的顺利运作。这包括协调货币和财政政策,以及在农业和渔业等领域制定共同政策,即共同农业政策(CAP)和共同渔业政策(CFP)。单一市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护自由竞争。欧盟制定了严格的规则,防止卡特尔、滥用支配地位和国家援助等与内部市场不相容的反竞争行为。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为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欧洲单一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过程,涉及关税同盟的建立,货物、服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经济政策的协调,以及对自由竞争的保护。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和欧洲一体化,使欧盟成为世界上最大和最繁荣的经济区之一。
欧洲联盟(欧盟)拥有复杂的体制结构,反映了其成员国的多样性和财富。这一结构的核心是两个关键机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它们在欧盟的治理中各司其职。
自 1979 年首次直接选举以来,欧洲议会已成为欧盟立法进程中的关键角色。议会成员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赋予了该机构直接的民主合法性。虽然议会最初不是主要的立法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获得共同立法权,与欧盟理事会共同承担立法责任。除立法作用外,议会还拥有相当大的预算权,并对包括欧盟委员会在内的其他欧盟机构行使民主控制。议会还在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方面发挥作用,让-克洛德-容克在 2019 年之前一直担任这一职务,现在则由乌苏拉-冯德莱恩担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的欧盟理事会是欧盟决策的关键机构。理事会的每位代表都有权向本国政府做出承诺,这确保了欧盟的决策能够考虑到国家利益。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密切合作,起草欧盟立法。理事会还在确定欧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欧洲理事会由唐纳德-图斯克(Donald Tusk)担任主席,任期至 2019 年,目前由夏尔-米歇尔(Charles Michel)担任主席,汇集了各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负责确定欧盟的总体政治方针。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这两个机构说明了欧洲联盟的独特性质,即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与超国家治理要素相结合的实体。这种共同主权与民主代表制的结合是欧盟最初的部门方法的核心,这种方法已发展到包括经济、政治和立法等领域更广泛的一体化。为应对欧洲大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欧盟的体制结构在继续演变。
让-克洛德-容克离任后,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职由乌苏拉-冯德莱恩接任,她将于 2019 年 12 月就职。在她的领导下,欧盟委员会继续发挥欧盟行政机构的职能,在制定和实施欧盟政策方面发挥核心作用。欧盟委员会由来自每个欧盟成员国的一名委员组成,反映了成员国的多样性,代表了欧盟的整体利益。每位委员负责一个特定的政策领域,整个委员团队由欧洲议会批准,从而保证了民主合法性和不同成员国的均衡代表性。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提出立法建议,并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和通过。作为在欧盟大多数主管领域掌握立法主动权的机构,欧盟委员会是制定欧盟政治和立法议程的关键角色。根据《里斯本条约》,负责协调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是欧盟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 2019 年起,何塞普-博雷利接替费代丽卡-莫盖里尼担任这一职务。欧盟委员会拥有约 2.5 万名行政官员,能够履行从经济政策到对外事务管理等广泛职责。在乌苏拉-冯德莱恩担任主席期间,欧盟委员会致力于应对欧盟当前面临的各种挑战,如气候危机、数字化转型、COVID-19 大流行病的管理以及欧盟的经济和社会稳定。
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法院(CJEU)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欧洲立法的统一和正确适用。该机构对于确保欧盟法律在各成员国得到相同的解释和适用至关重要,从而确保整个欧盟的法律一致性和合法性。欧盟法院由两个主要法院组成:法院本身和普通法院(前称欧洲共同体初审法院)。司法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主要处理成员国和欧盟机构提起的案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处理各国法院提交的初步裁决。法院主要处理个人、公司和某些组织提起的案件,涉及竞争、国家援助、贸易、农业和商标等问题。
欧盟法院的法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任命。每个欧盟成员国在法院和普通法院都有一名法官代表,从而确保了所有成员国法律传统的均衡代表性。法官从具有最高资质的律师中遴选,独立履行职责,为欧洲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做出贡献。欧盟法院的任务是确保欧盟法律在所有成员国得到相同的解释和适用,这对单一市场的顺利运作至关重要。它还在保护欧盟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欧洲法律尊重欧盟条约以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基本原则。通过处理成员国、欧盟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争端,欧盟法院为欧洲一体化和尊重欧盟内部的法治做出了重大贡献。
欧洲联盟(欧盟)法律由各种立法渊源组成,共同构成了规范成员国之间关系的监管框架。这一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欧盟的创始条约,如《欧洲联盟条约》(TEU)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这些条约是在欧盟历史的关键时刻制定的,如 1992 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 2007 年的《里斯本条约》,确定了欧盟的原则和结构。除条约外,欧盟法律还包括条例,即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立法行为。条例具有约束力和普遍性,无需转化为国家法律。例如,2016 年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自 2018 年起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统一了整个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规则。另一方面,指令在要实现的目标方面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同时允许成员国自由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这些法令必须转化为国家法律。例如,2015 年通过的《支付服务指令》(PSD2)已转化为国家法律,以实现欧盟电子支付的现代化和安全。欧盟决定是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的法案。这些对象可以是成员国、公司或个人。决定通常用于特定案件,如欧盟委员会关于国家援助的决定。除了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文书,欧盟还使用建议和意见。尽管不具有约束力,但它们在指导成员国的行动方面非常重要。建议对行动提出建议,而意见则表达欧盟对特定主题的看法。欧盟的法律框架得到了总部设在卢森堡的欧盟法院判例法的补充。法院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从而促进欧洲一体化与合作。这种独特的立法结构使欧盟能够有效运作,在追求其政治和经济目标的同时,在其成员国内部维持和谐的法律秩序。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欧洲经济区[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欧洲经济区(EEA)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两个重要倡议,但有别于欧洲联盟(EU)。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立于 1960 年,部分原因是为了应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今天欧盟的前身)的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创始国包括英国、丹麦、奥地利、葡萄牙、瑞典、挪威和瑞士。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其成员之间的自由贸易和经济一体化,而不像欧共体那样参与同等程度的政治和经济一体化。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使其成员国能够从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自由流动中获益,同时保留其政治和经济独立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选择加入欧盟。例如,英国和丹麦于 1973 年退出欧洲自由贸易区,成为欧盟成员国。
欧洲经济区则成立于 1994 年,目的是使欧盟国家与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瑞士除外)之间能够密切合作。欧洲经济区将欧盟的内部市场扩展到参与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允许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虽然欧洲经济区国家不是欧盟成员国,在欧盟机构中没有投票权,但它们有义务遵守欧盟的许多立法,特别是与内部市场有关的立法。因此,尽管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和欧洲经济区有别于欧盟,但它们代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努力。这些倡议表明,欧洲国家在寻求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走过了不同的道路,反映了对政治一体化的不同程度的渴望。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立于 1960 年 7 月 4 日,旨在建立一个促进自由贸易的欧洲组织,与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更注重深化部门和经济一体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由英国、丹麦、挪威、瑞典、瑞士、葡萄牙和奥地利共同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其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合作,而不参与欧共体提出的深度政治和经济一体化。该组织使其成员既能享受自由贸易的好处,又能保持更大的独立性,不受欧共体一体化结构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国家也加入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芬兰、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成为成员,扩大了该组织的范围。然而,随着欧共体的扩大以及随后向欧洲联盟(欧盟)的过渡,包括英国和丹麦在内的几个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选择离开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加入欧盟,寻求比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提供的更深更广的一体化。尽管发生了这些变化,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今天依然存在,只是其作用和组成发生了变化。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其成员的贸易集团,促进自由贸易并充当经济合作的平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还在建立欧洲经济区(EEA)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该倡议使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之间能够密切合作,并将欧盟内部市场扩展至除瑞士以外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理事会作为该组织的管理机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在理事会中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这种结构确保所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在决策中拥有同等权重,体现了成员国之间公平合作的原则。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理事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并决定该组织的政策和战略。这些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两次部长级会议,为成员国政府代表提供一个会面和讨论共同重要问题的平台。除这些部长级会议外,理事会每年还举行两次常驻代表级会议。通过这些会议,可以对属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定期监测和持续协调。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体现了该组织的中立和独立地位。日内瓦是重要的外交和国际合作中心,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提供了战略位置。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理事会的作用对于确保该组织实现其促进成员间自由贸易和经济合作的目标至关重要。理事会通过定期会议和决策过程,帮助指导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应对成员国面临的经济挑战和机遇。
多年来,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的发展,一些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选择脱离欧共体,加入欧共体,即后来的欧洲联盟(欧盟)。此举的动机是这些国家希望参与欧洲内部更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一体化。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并维护和加强欧共体/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之间的关系,启动了谈判进程。这些努力最终促成了 1992 年 5 月 2 日签署的《波尔图协定》,该协定建立了欧洲经济区(EEA)。欧洲经济区是将欧盟内部市场扩展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瑞士除外,瑞士选择不加入该协定)的努力。欧洲经济区协定》使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能够在不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情况下参与欧盟内部市场。这包括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参加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在保持其政治和立法独立性的同时,同意采用欧盟有关内部市场及其四项基本自由的大部分立法。欧洲经济区的建立是促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一步。它使欧盟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同时也尊重了这些国家所期望的不同愿望和一体化程度。该协定有助于加强欧洲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促进整个欧洲大陆形成一个更大、更一体化的市场。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贸联)国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国家谈判达成了《欧洲经济区协定》(EEA)。该协定的目的是将欧共体的内部市场扩展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从而使这两个欧洲国家集团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欧洲经济区的谈判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更全面融入欧洲的准备阶段。对这些国家来说,该协定提供了一个在不完全加入欧盟的情况下分享欧共体内部市场利益的机会。这使这些国家能够受益于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同时保留一定程度的政治独立性。对于欧共体成员国来说,通过欧洲经济区扩大内部市场被视为加强整个欧洲经济和贸易联系以及促进欧洲大陆稳定和繁荣的一种手段。该协定还被视为鼓励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采用与欧共体相似的标准和法规的一种手段,从而促进整个欧洲立法和法规的统一。欧洲经济区协定》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使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能够加强经济合作与和解,并为欧盟未来的扩大奠定了基础。
欧洲经济区(EEA)协定的批准过程揭示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之间的重大分歧。最突出的例子是瑞士决定拒绝该协定。1992 年 12 月 6 日,经过全民公决,瑞士人民和各州两次投票反对加入欧洲经济区。这一决定反映了瑞士保持独立和政治中立的愿望,尽管加入欧洲经济区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相比之下,奥地利、芬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其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则接受了欧洲经济区协定。对这些国家来说,加入欧洲经济区是加强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国家的经济联系和更积极地参与欧洲内部市场的机会。对奥地利和芬兰来说,该协定也是它们最终加入欧盟的一个步骤。瑞士的情况表明,即使在欧洲内部,有关地区和经济一体化的观点和政策也可能大相径庭。一些国家将欧洲经济区视为深化欧洲一体化的垫脚石,而另一些国家则选择保持其独立性和自主性。这些决定反映了欧洲内部不同的政治和经济优先事项和观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是由于其几个成员国加入了欧盟(EU)。奥地利、丹麦、芬兰、瑞典和英国等曾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的国家选择加入欧盟,以寻求更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一体化。
如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只有四个成员国: 瑞士、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这些国家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不加入欧盟,但通过加入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继续致力于自由贸易和经济合作。瑞士在 1992 年拒绝接受欧洲经济区(EEA)协定后,一直奉行与欧盟开展双边合作的道路。瑞士与欧盟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协议,涉及自由贸易、人员自由流动、研究和教育等领域。与此同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是欧洲经济区的一部分,这使它们能够在不是欧盟正式成员的情况下参与欧盟的内部市场。这使它们能够享有内部市场的四项基本自由(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同时在政治上与欧盟保持更大的独立性。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现状反映了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方式的多样性。虽然其成员不是欧盟的组成部分,但它们通过贸易和经济协定与欧盟保持密切联系,这表明了欧洲国家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1994 年条约建立的欧洲经济区(EEA)是欧洲经济一体化历史上的重要一步。这一独特的条约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贸联)成员之间的合作为基础,并建立在反映这种双重性的两大基本支柱之上。一方面,欧共体支柱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条约》的这一部分包括欧共体的所有规则、政策和结构,特别是其单一市场和四大基本流动自由: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这种一体化意味着,参加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有义务采用欧盟内部市场的大部分立法,同时从进入广阔的欧洲市场中受益。另一方面,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支柱专门涉及参与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即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瑞士决定不加入欧洲经济区)。该支柱允许这些国家在欧盟政治结构之外保留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同时享有进入欧盟内部市场的经济利益。这一规定在经济一体化的好处与维护国家主权之间取得了平衡。欧洲经济区条约》是对欧洲一体化挑战的创新性回应,为在不完全加入欧盟的情况下开展密切的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个模式。考虑到欧洲各国对政治一体化的不同愿望和适应程度,该条约展示了欧洲经济一体化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通过将欧盟内部市场扩展到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该条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特殊性的同时,帮助欧洲形成了更加一体化的经济格局。
今天的欧洲经济区(EEA)由欧盟(EU)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三个成员国组成: 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这种独特的结构使这些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能够在不成为欧盟正式成员的情况下参与欧盟内部市场。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选择加入欧洲经济区,以获得欧盟内部市场的经济利益,同时保留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得益于这一协议,这些国家从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中获益,而这正是欧盟内部市场的核心。作为回报,这些国家有义务遵守欧盟在这些领域的大部分立法,但不参与欧盟的决策过程。对欧盟而言,欧洲经济区是将其经济影响力扩展到境外并推广其监管标准的一种手段,同时还能促进欧洲的合作与经济稳定。对于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来说,该协议是在密切的经济一体化利益与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自治之间的妥协。
欧洲经济区(EEA)是一个复杂而独特的协定,其组织结构反映了它的混合与合作性质。这一结构的核心是两个主要机构:欧洲经济区理事会和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在欧洲经济区的运作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欧洲经济区理事会汇集了欧盟理事会的代表和参加欧洲经济区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各成员国--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的政府成员。大会是作出和讨论有关欧洲经济区的重要政治决定的场所。它是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交流的平台,促成了对欧洲经济区顺利运行至关重要的政治对话。例如,在 2004 年和 2007 年欧盟扩大期间,欧洲经济区理事会在欧盟新成员国融入欧洲经济区框架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欧洲经济区 EFTA 国家大使和欧盟委员会代表组成的欧洲经济区联合委员会负责欧洲经济区的日常管理。该委员会对于确保欧盟内部市场规则在欧洲经济区 EFTA 国家得到适当整合和应用至关重要。联合委员会负责处理技术和行政问题,如欧盟立法在欧洲经济区的适用。它还在解决争端和定期更新欧洲经济区规则以反映欧盟内部发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欧洲经济区理事会和联合委员会共同确保《欧洲经济区协定》的有效运作,促进欧盟和欧洲经济区 EFTA 国家之间的合作。这种独特的结构使欧洲经济区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一个成功范例,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提供了进入欧盟内部市场的机会,同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瑞士积极参与了欧洲经济区(EEA)的谈判,这表明瑞士最初致力于加强欧洲经济一体化,尽管最终未能实现这一目标。作为最终加入欧洲经济区准备工作的一部分,瑞士联邦委员会采取了重要措施,使国家立法与欧洲标准和法规保持一致。EUROLEX项目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举措。其目的是修订和调整瑞士立法,使其符合欧洲经济区的标准,这将有助于瑞士融入这一经济区。联邦委员会要求议会进行立法修订,强调瑞士法律与欧洲经济区法律保持一致以确保平稳过渡的重要性。然而,欧洲经济区项目并没有使瑞士加入欧洲经济区。这主要是1992年12月6日全民公决的结果,瑞士人民和各州在公决中否决了欧洲经济区协定。这次否决标志着瑞士欧洲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使瑞士走上了与欧盟双边合作的道路。随后,瑞士与欧盟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协议,涉及自由贸易、人员自由流动、研究和教育等领域。瑞士在欧洲经济区(EEA)和欧洲刑警组织(EUROLEX)项目方面的经验反映了瑞士与欧洲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它还凸显了在实现更大程度的经济一体化的愿望与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和立法独立性的愿望之间进行调和的困难。
1992 年 12 月 6 日是瑞士欧洲政策史上的一个重要日子。在全国公民投票中,瑞士人民和各州投票反对瑞士加入欧洲经济区(EEA)。这次否决标志着瑞士与欧洲一体化进程关系的转折点,其结果是瑞士在欧洲经济舞台上被边缘化,被排除在欧洲经济区及其内部市场优势之外。面对这种情况,联邦委员会和瑞士议会不得不寻找其他办法来维持和发展与欧盟的经济和政治关系。所采取的解决办法是谈判达成瑞士与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议,即 "双边协议"。这些协议使瑞士在保持政治独立的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入欧洲内部市场。瑞士和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议涉及广泛的领域,如自由贸易、人员自由流动、研究和教育、航空和陆地安全以及农业政策。虽然这些协议并不像欧洲经济区那样提供全面进入欧盟内部市场的机会,但它们代表了一种重要的妥协,使瑞士能够享受欧洲合作带来的许多经济利益。瑞士采取的双边方式反映了其在维护主权和政治中立传统的同时与欧盟密切合作的愿望。尽管瑞士没有加入欧洲经济区和欧盟,但这一战略使瑞士能够保持经济竞争力,并与欧盟保持密切联系。
自 1992 年全民公决否决加入欧洲经济区(EEA)以来,瑞士在欧洲的地位一直独特而复杂。事实上,瑞士既不是欧盟(EU)成员,也不是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因此地位独特。这种地位为瑞士带来了挑战和机遇。一方面,由于既非欧盟成员也非欧洲经济区成员,瑞士无法直接受益于欧洲内部市场的优势,如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完全自由流动。瑞士在欧盟的决策过程中也没有发言权,这可能使其处于微妙的地位,尤其是在直接影响内部市场或地区政策的问题上。另一方面,这种地位也使瑞士能够保持高度的政治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是其国家特征的关键要素。此外,瑞士通过与欧盟谈判达成一系列双边协议,弥补了被排除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之外的缺陷。这些双边协议涉及广泛的领域,使瑞士能够进入欧洲内部市场的某些方面,同时在研究、教育和人员自由流动等领域与欧盟密切合作。因此,瑞士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采取务实的态度与欧盟保持密切关系。这一战略使瑞士尽管不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但仍能与欧洲经济紧密结合,并继续在欧洲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瑞士选择不加入欧洲经济区(EEA)或欧盟(EU),但为了与欧洲标准保持一致,特别是为了保持与欧盟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关系,瑞士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其立法。这种必要性源于欧洲市场对瑞士经济的重要性,以及瑞士希望保持进入该市场的竞争力。最初,为了使瑞士加入欧洲经济区,联邦委员会在欧洲经济区(EUROLEX)项目下进行了立法改革,目的是使瑞士的立法与欧洲一致。尽管1992年的全民公决否决了瑞士加入欧洲经济区,但EUROLEX项目中的许多立法改革计划仍被保留了下来。这是确保瑞士公司在欧洲市场上保持竞争力、促进与欧盟的贸易与合作所必需的。EUROLEX项目随后演变为SUISSELEX项目。后者的目的是继续使瑞士立法与欧洲标准相协调,同时维护瑞士的立法主权。SUISSELEX项目努力避免瑞士立法被欧洲立法边缘化,同时考虑到瑞士具体的国家特点和需求。虽然瑞士选择不加入欧盟和欧洲经济区的正式结构,但它还是采取了务实的方法,以确保其立法与欧洲标准相一致。这种做法说明了瑞士与欧盟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并展示了非欧盟国家如何在保持政治和立法自主权的同时,与欧盟保持密切和有益的联系。
瑞士在 1992 年拒绝加入欧洲经济区(EEA)后,不得不寻找其他方式来维持和发展与欧盟(EU)的关系。这促使欧盟与瑞士联邦谈判达成了《双边协议 I》,成为双方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些双边协议 I 于 1999 年在卢森堡签署,标志着瑞士欧洲政策的转折点。这些协议涉及一系列领域,包括人员自由流动、陆路和航空运输、贸易技术壁垒、公共采购、农业和科学研究。其目的是为瑞士进入欧盟内部市场提供便利,并在尊重瑞士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同时,加强在共同利益领域的合作。这些协议签署后,瑞士于 2000 年 5 月 21 日举行了全民公决,67%的瑞士人以绝大多数赞成这些协议。全民公决的批准反映了瑞士人民希望在保持一定独立性的同时与欧盟保持密切联系的愿望。这些协议是以联邦法令的形式颁布的,需要进行选择性全民公决,这是瑞士政治体制的一个典型程序,允许公民在重大问题上发表意见。I 类双边协议的批准为瑞士与欧盟之间的一系列其他谈判和协议铺平了道路,巩固了瑞士与欧盟的独特关系。这些协议使瑞士得以部分进入欧盟内部市场,并在许多领域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同时在外交政策和其他国家事务中保持自主权。
瑞士与欧盟签署的双边协议于 2002 年 6 月生效,标志着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些协定是艰苦谈判的结果,既满足了瑞士的具体需要,又加强了瑞士与欧盟的联系。在运输领域,瑞士和欧盟签署了陆路和航空运输协议。这些协议改善了双方进入各自市场的机会,为货物和旅客的过境提供了便利。空运协定尤其有利于瑞士的航空公司,使它们能够更自由地参与欧洲市场。人员自由流动协定是一个重大变化,它允许瑞士和欧洲公民在对方国家自由工作、生活和学习。这种开放性促进了劳动力流动和技能共享,从而推动了经济和社会融合。在研究方面,瑞士享有参与欧盟研究计划的特权。这使瑞士能够在各个科技领域开展密切和富有成果的合作,加强了瑞士作为研究和创新领导者的地位。这些协议还涉及农业和公共采购,改善了农产品进入对方市场的机会,并向公共招标开放了双方的市场。这些措施促进了这些关键领域的经贸合作。这些协定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统一标准和法规,以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这包括统一技术和安全标准、促进双边贸易和确保公平竞争。因此,这些协议是瑞士在保持政治独立的同时,对与欧盟密切合作的需要做出的务实回应。这些协议反映了瑞士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所采取的灵活变通的方法,使其能够在不完全加入欧盟的情况下从与欧洲的经济一体化中获益。
瑞士坚持与欧盟密切合作的方针,缔结了第二批双边协议,即 "双边协议二"。这些协议是瑞士与欧盟关系的延伸,尤其侧重于瑞士对申根协议和都柏林协议的参与。2005年,瑞士举行全国公民投票,以55%的赞成票通过了这些协议,反映出瑞士希望在敏感和重要领域加强与欧盟的合作。瑞士加入申根协定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警察和司法领域。这使得在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方面的跨境协调与合作得到了改善。加入申根协定还带来了签证管理方面的变化,简化了瑞士与申根地区成员国之间的旅行和人员流动。此外,瑞士加入《都柏林协定》加强了与欧盟在庇护领域的合作。该协议规定了申根地区的庇护程序,确定由哪个国家负责审查庇护申请。瑞士加入该协定意味着它与欧盟成员国在庇护问题上遵循相同的规则,有助于在欧洲层面采取更加协调和一致的方法。因此,双边协议二使瑞士能够在安全、司法、签证管理和庇护政策等领域更加接近欧盟,同时保持其非欧盟成员国的地位。这种融入欧洲政策主要方面的做法突出表明,瑞士希望在欧洲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保留其部分国家特权。
瑞士加入申根协定是与欧盟签订的双边协议二的一部分,对瑞士的边境管理产生了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加入申根地区后,瑞士取消了与其他申根成员国之间系统的边境管制,从而为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这意味着,瑞士公民和其他申根成员国的国民可以跨越瑞士边境,而无需接受系统的护照管制。边境开放大大简化了旅行和人员流动,无论是出国旅行的瑞士公民还是进入瑞士的游客都是如此。对于瑞士这样一个与欧洲邻国有着密切的经济、文化和人际关系的国家来说,这种流动的便利性尤为有利。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系统的边境管制已经取消,但申根国家仍保留在必要时或出于安全原因进行边境管制的权利。此外,瑞士加入申根地区还意味着瑞士参与了跨境警务和司法合作,并加入了申根数据库,这在加强国内安全的同时也为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
附录[modifier | modifier le wikicode]
- Churchill – discours de Zurich
- Jean-Jacques Gautier et la prévention de la torture : l’idée d’action